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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印发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集单位:霍山县住建局征集时间:[ 2021-07-06 00:00 ] 至 [ 2021-08-05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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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瓶装燃气的送气服务行为,维护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并将于近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8月5上午下班前反馈至县住建局,联系人:董明,电话:0564-5020506邮箱:944189570@qq.com,或者登录霍山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https://www.ahhuoshan.gov.cn/zmhd/yjzjk/index.html)留言



                  

关于印发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市安委办文件(考核要求),结合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经营与安全实际情况。

我县必须尽快出台《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结合我县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六政办秘〔2021〕75号)等,我局草拟了《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五条,主要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管理、配送车辆管理、配送监督管理进行编制。出台此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社区用户自律责任,有效促进了霍山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使广大居民群众享受到更快捷、更安全的送气服务。本办法的重要举措有:加强配送服务人员管理、加强配送车辆管理、加强配送监督管理。





              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瓶装燃气的送气服务行为,维护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气服务是指取得《安徽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瓶装燃气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供应的瓶装燃气由企业服务人员送气到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配送服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配送人员购买社保。当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委托第三方运输企业进行配送服务时,应与第三方运输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及安全协议,运输企业应当与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配送人员购买社保。

第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必须参加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送气服务。

第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凭送气服务人员有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等资料到县交通运输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当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委托第三方运输企业进行送气服务时,应当及时将委托运输企业及其名下的送气服务人员相关信息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送气服务人员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严重违法违规被开除的,企业应及时收回其相关证件并至县管理部门注销备案。

第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应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

第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1、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2、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并扫码配送;

3、免费为用户检查燃气设施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并将隐患告知书存根交回企业保存;

4、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充装站或经审批符合要求的供应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5、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6、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7、未经所在企业允许,不得在用户家中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器具的维修及与送气业务无关的工作;

8、不得擅自处理超期、漏气等不合格气瓶;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送回瓶装燃气企业处理。

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自行配送或委托第三方具有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车辆须为符合危险品运输标准的车辆,并为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需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并向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瓶装液化石油气由充装站到供应站需由危化品运输车辆统一配送,当委托第三方运输企业进行配送时,受委托的企业要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自有危化品运输车辆不少于21项专用气瓶运输车200台或现有200台空白名额。非六安籍危化品运输公司按法律法规要求,向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使用三轮车、电动车等小型配送工具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需持车辆产权证明、相关保险至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或第三方运输企业配送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配置危险品标志灯和标志牌、车身印制瓶装液化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电话和荷载气瓶重量或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和干粉灭火器;

2、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装载应符合核定装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做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箱体外侧;

3、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4、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应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不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在可停车的公共区域临时停放,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应立即离开,装卸过程应严格按照气瓶装卸要求执行。

5、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行驶证名称应与道路运输许可证名称相一致,车辆必须安装4G动态监控等主动防御装置,并按照交通部公布的标准配备实时监控平台,配齐监控管理人员,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不良驾驶行为。

第十三条 燃气、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第十四条 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次不得超过215公斤气瓶,并严格落实实名购气登记制度,现场核验登记钢瓶所有人信息及购气人信息。鼓励配送上门逐步取代用户自提。

第十五条 对瓶装燃气企业违法向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人供应销售燃气的,燃气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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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1年8月10日 15时49分

我局对关于印发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征求意见,此后住建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现将意见反馈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反馈。

附:

意见采纳回复情况汇总

 

序号

 

征求意见对象

 

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1

 

社会公众

 

 

采纳


文件

霍政秘〔202144

 

 

关于印发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910


 

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瓶装燃气的送气服务行为,维护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气服务是指取得《安徽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瓶装燃气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供应的瓶装燃气由企业服务人员送气到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配送服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配送人员购买社保。当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委托第三方运输企业进行配送服务时应与第三方运输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及安全协议运输企业应当与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配送人员购买社保。

第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必须参加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送气服务。

第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凭送气服务人员有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等资料到县交通运输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当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委托第三方运输企业进行送气服务时,应当及时将委托运输企业及其名下的送气服务人员相关信息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送气服务人员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严重违法违规被开除的,企业应及时收回其相关证件并至县管理部门注销备案。

第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应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

第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1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2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并扫码配送

3免费为用户检查燃气设施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并将隐患告知书存根交回企业保存

4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充装站或经审批符合要求的供应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5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6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7未经所在企业允许,不得在用户家中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器具的维修及与送气业务无关的工作

8不得自处理超期、漏气等不合格气瓶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送回瓶装燃气企业处理。

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自行配送或委托第三方具有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车辆须为符合危险品运输标准的车辆,并为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需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并向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瓶装液化石油气由充装站到供应站需由危化品运输车辆统一配送,当委托第三方运输企业进行配送时,受委托的企业要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自有危化品运输车辆不少于21项专用气瓶运输车200台或现有200台空白名额。非六安籍危化品运输公司按法律法规要求,向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使用三轮车、电动车等小型配送工具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需持车辆产权证明、相关保险至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或第三方运输企业配送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配置危险品标志灯和标志牌、车身印制瓶装液化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电话和荷载气瓶重量或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和干粉灭火器;

2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装载应符合核定装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做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箱体外侧

3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4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应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不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在可停车的公共区域临时停放,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应立即离开装卸过程应严格按照气瓶装卸要求执行。

5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行驶证名称应与道路运输许可证名称相一致,车辆必须安装4G动态监控等主动防御装置,并按照交通部公布的标准配备实时监控平台,配齐监控管理人员,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不良驾驶行为。

第十三条 燃气、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第十四条 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次不得超过215公斤气瓶,并严格落实实名购气登记制度,现场核验登记钢瓶所有人信息及购气人信息。鼓励配送上门逐步取代用户自提。

第十五条 对瓶装燃气企业违法向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人供应销售燃气的,燃气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查处。

解读

关于《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我县燃气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从事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公司4家,液化气年供应1970吨,城区居民用户2.3多万户乡镇用户约6万户。

二、《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市安委办文件(考核要求),结合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经营与安全实际情况。

我县必须尽快出台《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三、《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社区用户自律责任。通过政府引导、疏堵结合、打非治违、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措施,建立政府、企业、行业、用户多元综合治理机制,逐步建成规划布局合理,监管全面覆盖,经营规范有序,安全成效显著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格局。

《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工作目标

(一)完善责任链条、健全追溯体系,夯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基础。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严格执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三)优化行业布局、探索多元共治,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起草经过

结合我县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六政办秘〔2021〕75号)等,我局草拟了《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经过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加以修改整理成文,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核把关。

、《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五条,主要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管理、配送车辆管理、配送监督管理进行编制。出台此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社区用户自律责任,有效促进了霍山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使广大居民群众享受到更快捷、更安全的送气服务。本办法的重要举措有:加强配送服务人员管理、加强配送车辆管理、加强配送监督管理。

 

六、《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创新举措

(一)加强配送服务人员管理

(二)加强配送车辆管理

(三)加强配送监督管理

七、《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网络

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工作。要充实完善燃气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按规定配备燃气专职管理人员。各乡镇和开发区应当成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治理小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社区(村)配置相应人员,做到属地安全管理网络全覆盖,入户入室全面排查。

(二)加大宣传教育,推进长效管理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以及新媒体开展“多方位、全立体”的宣传工作,重点针对季节变化、设施安全、使用常识等老百姓通俗易懂的内容开展宣传活动。村(居)要充分结合全国文明县城等创建工作,通过村(居)宣传栏、村(居)活动室以及走访入户等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提高公众的燃气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技能。

(三)加强考核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层层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建立“机制科学、制度完善、队伍配套、资金落实”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覆盖“预防、监管、整改、追责”的全过程。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县级联合工作组将不定时开展“四不两直”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对发现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推诿扯皮的,将综合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曝光、挂牌督办等有效措施手段,并将整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八、下一步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对标对表,推动整改,限时销号。同时,积极探索启动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多元治理试点工作,促进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