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霍山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安徽省高速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于2016年6月1日以总价柒佰柒拾柒万陆仟壹佰元(¥7776100元)取得单龙寺镇东风桥集镇S318以北,扫帚河以南计18594平方米的C-2016-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乙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拟注册成立新公司对上述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出资构成为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00%出资。
丙方为乙方100%投资新注册成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波。
根据竞买申请书约定,现将乙方于2016年6月1日竞得的C-2016-6地块,出让合同编号341525出让(2016)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丙方。现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一、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341525出让(2016)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丙方享有和继承。
二、本补充协议与341525出让(2016)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补充协议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行贰份。
甲方:霍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乙方: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丙方:安徽省高速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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