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2016]第15号
佛子岭镇佛子岭社区: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统征地12号
二、 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位于佛子岭镇佛子岭社区。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佛子岭镇佛子岭社区水田0.5685亩、园地1.9035亩、林地10.089亩、建设用地10.191亩。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的规定,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 类 |
年产值 (元/亩) |
土地补偿倍 数 |
安置补助倍 数 |
合计补偿 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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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用 地 |
耕 地 |
水田 |
1750 |
7 |
15 |
38500 |
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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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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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1750 |
7 |
15 |
3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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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1750 |
7 |
15 |
3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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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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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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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750 |
5 |
6 |
19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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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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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 |
标准 |
类别 |
标准 |
楼房 |
205-580元/平米 |
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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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 |
45-3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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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 [2015]75号)的规定,水田按每亩1800元、园地、林地240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一)佛子岭镇佛子岭社区大滩组征地前人均耕地0.25亩,征地后人均耕地0.24亩,征收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2人,其中劳动力1人。
(二)社会保险。
1、依据:《霍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霍政[2008]137号)规定。
2、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对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
4、标准:基础养老金(150元/月)+个人帐户养老金(50元/月)
5、费用筹集办法:
(1)、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统一从土地出让金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用于年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50元。
(2)、个人帐户资金从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筹集,其标准为一次性缴纳6000元/人,记入个人帐户。上述两项费用尚不足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的,由个人补齐;费用已发到个人的,由个人支付。
6、保障人数:佛子岭镇佛子岭社区大滩组征地后人均耕地小于0.3亩,已纳入养老保险安置。
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补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5月22日之前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霍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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