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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县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9-12-20 11:44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

霍政办〔201930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霍山县县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5日     

 

霍山县县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162l号)、《六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六办发〔2017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企业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多人1车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控制。

企业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公司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以抵债等为由变相为企业负责人配置、更换公务用车。

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管理。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七条  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八条  严格规范业务招待管理和费用支出。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九条  严格规范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和费用支出。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参照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坚持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执行外事审批制度,并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参照县直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确定交通工具、食宿等各项费用标准。要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和盲目考察,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工作活动无关的费用。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十条  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办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费用支出。

 

第四章  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一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第十二条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第十三条  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明确管理责任。县有关出资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授权和机构职责,分别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要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财务负责人负审核责任。

第十七条  健全管理制度。县国资委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规定和标准。企业要按照有关出资部门要求,制定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明确相关标准,严格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实施预算管理。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县有关出资部门要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坚持公开透明。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巡察组、审计部门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企业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制定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应报送县国资委、企业出资部门,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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