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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政府公报第21期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0-10-01 19:42 信息来源:霍山县政府办  字体:[  ]

 

霍山县人民政府公报第21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

关于印发霍山县城区规范养犬管理办法(试行)、霍山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霍山县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

 

 

                         


 

关于印发霍山县区规范养犬管理办法

(试行)、霍山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霍政办〔202025  2020916日)

 

 

衡山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城区规范养犬管理办法(试行)》《霍山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霍山县城区规范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规范养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养犬区域南自六潜高速霍山县出口沿高速连接线向西延伸至铜锣寨路交口,沿铜锣寨路向北延伸至淠河西路佛通路与儿街路白马尖路,直至白马尖路与北外环路交口;沿北外环路向东延伸至105国道交口,沿105国道向南延伸至六潜高速霍山县出口,包括蔡家大山安置点、陶家榜安置点、纱帽尖安置点。规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应遵守本办法。

规范区内每户原则上允许养一只犬,不得饲养、销售、繁殖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县公安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用犬、导盲犬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规范区养犬管理实行职能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强制免疫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规范养犬综合管理机制,公安部门负责规范养犬区域内整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城管、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衡山镇以及所属社区,县经济开发区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犬只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养犬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县文明办、融媒体中心负责常态化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正面宣传报道和负面典型曝光,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居民自觉遵守养犬规定。

县公安部门负责受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举报,查处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以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捕杀狂犬、伤人犬。

县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小区养犬户规范文明养犬,以及流浪犬收容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合理设置犬只检疫、防疫登记、发证场所和犬类诊疗机构,并加强监督管理;核发犬类诊疗机构许可证,发放《犬类免疫证》和检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疫苗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收费标准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疫情,控制和扑灭畜间狂犬疫情;查处伪造、变造或擅自转让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行为;配合公安、城管部门捕杀狂犬、伤人犬,及时向卫健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县卫健部门负责供应人用狂犬病疫苗并实施疫苗接种,加强犬伤者的紧急医学救治以及狂犬病疫情监测管理,宣传犬类引起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县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衡山镇、县经济开发区及城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衡山镇及所属社区(村)为所辖区内养犬人开具社区(村)准养证明,督促养犬户规范养犬;开展养犬人调查摸底,做好登记造册。并与县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犬只登记管理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检疫情况;

(四)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上述信息与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

第五条 规范区内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固定住所。禁止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或者房顶等公共区域和非封闭区域养犬。对规范区内无《犬类免疫证》、检疫标志的犬只一律按照流浪犬处置。

养犬人应凭社区(村)准养证明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场所为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等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检疫标志,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后,由公安部门发放养犬证。

新生幼犬应在三个月内为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检疫标志,建立犬只检疫档案后,在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

流动人口携犬进入规范区的,应当持有犬只检疫证明,无犬只检疫证明的,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犬只检疫等证明。

第六条 规范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护卫工作需要;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犬类免疫证》、检疫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养犬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个人住所范围内饲养犬只;

(二)定期携犬到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犬只检疫场所接受检疫,并在《犬类免疫证》上予以登记;

三)《犬类免疫证》、检疫标志遗失或损坏的,养犬人应在十日内到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逾期按照流浪犬处置;

(四)犬只出售或转让他人时,《犬类免疫证》应随犬过户;

(五)犬只死亡、失踪后,养犬人必须在十日内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注销《犬类免疫证》;

(六)禁止犬只散养,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束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对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应立即清除;

(七)除为犬只检疫接种、诊疗的场所外,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车站、市场、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商场、宾馆饭店、浴场、网吧、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应当主动避开人群集聚区域,服从管理,对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八)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携犬乘坐出租车的,需征得驾驶员同意。

第八条 《犬类免疫证》、检疫标志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监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转让。

第九条 犬类销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相关证照,有固定独立的场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流动销售;

(二)销售犬只必须笼养或者圈养,场所具备良好隔音设施;

(三)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

第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无主犬、流浪犬的,及时告知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第十二条 养犬人及所养犬只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养犬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四) 伪造、变造或擅自转让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

(五)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养犬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犬只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霍山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区域南自六潜高速霍山县出口沿高速连接线向西延伸至铜锣寨路交口,沿铜锣寨路向北延伸至淠河西路佛通路与儿街路白马尖路,直至白马尖路与北外环路交口;沿北外环路向东延伸至105国道交口,沿105国道向南延伸至六潜高速霍山县出口,包括蔡家大山安置点、陶家榜安置点、纱帽尖安置点。

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餐饮油烟污染、噪音扰民行为进行现场检测取证;财政、公安、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规定,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有关职责。

山镇、县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油烟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餐饮业项目的规划,餐饮业项目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业布局规划,必须规范设置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商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等行为;城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店外店餐饮业、露天烧烤以及同级政府授权的其它餐饮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餐饮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引导、服务作用,规范行业行为。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是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建立油烟污染举报热线,广泛接受居民群众举报,并迅速解决处置。

第八条 建立健全餐饮业审批会商制度,由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衡山镇参与会商。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餐饮服务场所。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住楼,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或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禁止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的区域和场所,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其出租、出借给单位或者个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的选址和项目总体布置、环境保护设计、油烟净化与排放等应当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必须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餐饮业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国家标准,必须经过专用烟道排放,严禁经雨水、污水等市政管网排放油烟。

第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清洗维护时间、内容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大型餐饮业经营者清洗维护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中型餐饮业经营者清洗维护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小型餐饮业经营者清洗维护次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实行餐饮业经营者油烟污染防治承诺制度,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城管部门要求按时提供油烟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城管部门应引导露天烧烤入室经营。餐饮业经营者在允许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的,应当配备流动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检查。

第十七条 对阻碍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部门不执行本规定的,对其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大、中、小型餐饮业单位的划分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餐饮业项目,应当引导餐饮业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逐步进行改进。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霍山县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行动方案的通知

 

(霍政办秘〔202056  2020916日)

 

衡山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霍山县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城区环境综合治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烟花爆竹禁放成果,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居民养犬、餐饮油烟、噪声扰民、烟花爆竹燃放、餐厨垃圾处理、垃圾焚烧等六项突出问题整治,实现城区居民养犬限管结合、文明饲养、严格自律、规范有序;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完善合规,餐饮油烟达标排放;广场舞定地点、定时段、定音量、定负责人,噪声扰民现象明显减少;禁放区内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餐厨垃圾规范处理,焚烧垃圾现象基本杜绝。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改善城区居住环境,有效规范城市秩序,显著提升文明水平,为广大居民营造更加安全、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区域及时限

(一)整治区域:

南自六潜高速霍山县出口沿高速连接线向西延伸至铜锣寨路交口,沿铜锣寨路向北延伸至淠河西路佛通路与儿街路白马尖路,直至白马尖路与北外环路交口;沿北外环路向东延伸至105国道交口,沿105国道向南延伸至六潜高速霍山县出口,包括蔡家大山安置点、陶家榜安置点、纱帽尖安置点。

(二)整治时限:2020920日至20201230日。

三、整治步骤及方法

综合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920-1020日)

1.召开动员会议。召开城区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

2.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微信、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宣传平台,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公告、播放公益广告、流动宣传车和发放《致广大居民朋友一封信》等方式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宣传,重点宣传违规养犬、餐饮油烟污染、广场舞噪音扰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处置餐厨垃圾、焚烧垃圾等对群众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影响,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违规行为,支持参与整治行动。

3.分工有序推进。县融媒体中心通过电视、自媒体及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加强综合治理的宣传;县城管局利用城区电子显示大屏、物业小区、沿街商铺以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加强宣传;衡山镇负责辖区社区(村)的宣传。

(二)调查摸底阶段(925-1020日)

组织专人深入到整治区域开展调查摸底,分类建好四类问题台账,做到问题清、底数明。一是建立居民养犬登记台账;二是建立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及维护情况台账;三是建立噪音扰民问题台账;四是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

(三)集中整治阶段(1021-1215日)

在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的基础上,各整治工作组对照整治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时间节点,对所负责区域的四类问题台账和居民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对整治范围内的养犬户不遵守《霍山县城区规范养犬管理办法》,餐饮业油烟不达标排放、噪声扰民、燃放烟花爆竹餐厨垃圾处理、焚烧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听劝阻整改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立案查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做好流浪犬等犬只收容、检疫、饲养、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城区犬只的检疫、防疫工作,制作并按规定发放检疫证、检疫标志;县公安局负责制作发放养犬证明;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发餐饮服务业相关许可证件;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噪声扰民行为进行现场检测取证;县城管局负责流浪犬收容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店外店餐饮业、露天烧烤以及其它餐饮业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完善阶段(1216-1230日)

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城市环境管理常抓不懈。衡山镇及所属各社区做好辖区内养犬户、餐饮经营户等信息资料登记存档,并督促辖区居民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实现信息共享;经济开发区做好工业企业的养犬、企业内部食堂及利用企业设施经营餐饮业的登记和油烟整治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为确保综合整治行动顺利实施,成立霍山县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综合整治行动组织实施。领导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郝晓武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和衡山镇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交管大队一楼,石爱武兼任办公室主任,柯友祥、陈生等同志任副主任,陈生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同时成立3个工作组,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及综合执法检查,人员分别从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融媒体中心及衡山镇、县经济开发区等单位抽调。抽调的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在县交管大队一楼集中办公。整治经费由县财政据实保障,专业检测设备、器具、车辆应一并集中到位,24小时巡查值班和误餐补助参照禁放标准执行,办公车辆由县公车平台提供,执法车辆从公安、城管借用。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涉及群众利益,群众关注度高,工作环节多,任务重。衡山镇、经济开发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集中整治工作,抽调精干力量,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强有力的整治措施使城区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三)广泛宣传、正面引导

综合整治工作所涉及单位以及衡山镇、开发区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支持整治行动。要充分发挥所在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

 

附件:《霍山县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组名单》

 

 


附件:

 

霍山县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组名单

 

为加强县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县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郝晓武(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崔道富(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

龙(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石爱武(县城管局局长)

朱松如(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柯永升(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龚耀宗(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朱启洲(衡山镇镇长)

  员:  勇(县财政局)

孙正求(县公安局)

汪正福(县城管局)

陈海军(县生态环境分局)

  兵(县市场监管局)

万志行(县农业农村局)

郭守瑞(县住建局)

万光栋(县教育局)

  芳(县民政局)

汪保民(县商务局)

戚淠源(县督查室)

刘正祥(县融媒体中心)

杜谦堂(衡山镇)

杨劲松(县经济开发区)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楼,石爱武兼任办公室主任,柯友祥、陈生、孙正求、万志行、汪正福、陈海军、徐兵、杜谦堂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县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融媒体中心等单位以及衡山镇、经济开发区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负责居民养犬、餐饮油烟、噪声扰民、烟花爆竹燃放、餐厨垃圾处理、垃圾焚烧等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谋划协调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接受群众举报,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加强重点时段和地段的日常巡查,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

 

    97日,县长张守锐主持召开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副县长王强、李志刚、郝晓武、纪昌国、朱静,县政府党组成员余龙松、崔道富、刘朝东出席会议,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司法局、督查室等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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