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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霍山县农村宅基地选址指导意见》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0-07-21 16:22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2019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1、制定意义: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

2、总体考虑: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原有的农村宅基地选址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发展,亟需对现行的农村宅基地选址办法进行修订。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研判: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今年6月份起草了《霍山县农村宅基地选址指导意见》(修订稿),并先后征求了霍山县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多家与农村宅基地选址相关的单位意见。起草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对全县农村宅基地选址资料整合汇交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组织召开了全县农村宅基地选址工作座谈会,并会同多部门围绕宅基地选址的位置、安全等重点问题深入研究。

2、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稿讨论会会后经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和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在吸纳了部分单位建议和意见后形成了《霍山县农村宅基地选址指导意见》(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霍山县农村宅基地选址标准,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宅基地职责整合要求,方便群众依法申办农村宅基地选址。

五、主要任务

1、选址原则

2、工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六、创新举措

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宅基地选址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登簿、颁证。乡镇国土所(分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选址前前期的权籍调查、现场勘验、数据测量等工作等。

七、保障措施

农村宅基地选址工作事关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和落实,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全县自然资源和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配合协作,主动担当作为,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选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选址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八、下一步工作等实质性内容

1、数据测量准备。农村宅基地选址申请人自行选择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联系所在乡镇国土所(分局)和农业站共同开展林权基础数据测量和图形绘制工作(勘测费由林权登记申请人支付)。

2、权籍调查。乡镇国土所(分局)牵头组织权籍调查和勘验。通知申请人、相邻林地权利人、村民组长、村干部、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人员到宅基地选址现场进行核实、调查,确认四至界线,填写调查表,绘制宗地图,确认是否属于保护区范围,相关人员在表格上签字盖章。国土所(分局)要指导申请人按农村宅基地选址工作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待材料规范齐全后向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窗口申报。

3、申请受理。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国土所(分局)持申请材料到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农村宅基地选址等级。窗口人员依法审查材料,材料规范齐全的,出具受理告知书;不能受理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或退件。

4、审批发证。窗口人员受理材料后经审核无异议的,在林权宅基地所在地村委会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录入相关信息予以审批发证,有异议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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