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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霍山县第八批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报告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1-11 11:01 信息来源:霍山县财政局  字体:[  ]

关于报送霍山县第八批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报告

 

六安市财政局:

   根据《六安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民生工程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2015号)文件要求,按照《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第六批、第七批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46号)文件规定,我县对第八批大别山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工程进行了绩效评价工作,现将绩效评价工作汇报如下:

一、绩效评价概述

本次绩效评价分投入、过程、产出和效益三个一级指标,项目立项、资金落实、资金管理、项目进展、项目管理、资料提供情况、财务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满意度指标9个二级指标,该次绩效评价指标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

评价主要依据《六安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民生工程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2015号)、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第六批、第七批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46号),以及项目批复文件、项目管理制度或办法、项目财务资料等相关资料。

二、项目基本情况

2020年我县第八批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列入民生工程项目5个,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建设3个,即黑石渡镇居民集中区雨污管网建设工程、与儿街镇雨污管道及环境综合治理、高桥湾现代产业园路网(一期)污水管网工程;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程2个,即落儿岭镇太子庙、烂泥坳、古桥畈三村污水管网建设,下符桥镇三尖铺村集镇污水处理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项目计划总投入2933.28万元,实际到位资金为1917.2万元,目前所有项目均已竣工,其中高桥湾现代产业园路网(一期)污水管网工程,落儿岭镇太子庙、烂泥坳、古桥畈三村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已完成验收

三、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投入

1.项目立项

我县大别山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项目严格按照《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六水生态办〔20192号)、《关于下达第八批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226号)文件规定的补偿资金使用范围进行申报,项目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有项目立项批复及可研报告批复项目变更有履行变更程序,项目建设内容符合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未发现有补助资金用于非资金支持方向的内容。

本项分值10分,实际得分10分。

2.资金落实

我县第八批大别山水环境项目实施中,奖补资金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计划应拨付2933.28万元,已拨付1917.2万元,余款1016.08万元因合肥市补偿资金未到位,暂时未拨付。其中,霍山高桥湾现代产业园路网(一期)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已拨付950万元,未到位资金590.81万元;与儿街镇雨污管道及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已拨211万,未到位资金89万元;黑石渡镇居民集中区雨污管网建设工程,已拨302万元,未到位资金129.22万元;下符桥镇三尖铺村集镇污水处理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已拨付311.2万元,未到位资金147.05万元;落儿岭镇太子庙、烂泥坳、古桥畈三村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已拨付143万元,未到位资金6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项目预算执行率= 1917.2/1917.2*100%=100%

我县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情况。

本项分值10分,实际得分10分。

3.资金管理

为严格规范我县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资金的使用,保证项目工程进度与资金支付进度相匹配,确保资金使用高效规范。一是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前往项目现场进行查看,跟踪项目进度及督促项目质量,保障财政资金高质高效、规范使用。二是编制报告,规范程序。所有项目均按实际情况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报经县发改委审批立项,项目环评经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准,建立了相关跟踪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并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程序合法,资金公开透明。

本项分值10分,实际得分10分。

(二)项目过程

1.项目进展

我县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均按工期建设,开工率100%。截至目前所有工程均已全部竣工,其中:落儿岭镇太子庙、烂泥坳、古桥畈三村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已于2019年11月24日竣工;黑石渡镇居民集中区雨污管网建设工程、与儿街镇雨污管道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20201130日竣工高桥湾现代产业园路网(一期)污水管网工程2020123日完成项目验收;下符桥镇三尖铺村集镇污水处理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118 日,完成工程验收。

本项分值为10分,实际得分10分。

2.项目管理

我县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严格按照《安徽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1713号)、《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六水生态办〔20192号)文件的规定补偿资金使用范围进行申报,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一是严把项目建设质量关。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有健全的项目监理和运行管理制度,并在进度拨款中,严格要求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确保工程质量。二是严把建设内容变更关。我县实施的大别山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实施,少数变更项目,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其中,我县实施的5个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有两个乡镇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了优化变更。一是黑石渡镇居民集中区雨污管网建设工程建设内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了优化变更,变更其原因是柳树店中心村及西冲中心村污水管网已于2019年通过美丽乡村资金建设,因此本项目不再需要重复建设;二是与儿街镇雨污管道及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内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了优化变更,变更原因是由于集镇内部分房屋建造时间较久远,未配套建造化粪池,污水为直排入地,无法将污水接入主污水管道排出,为确保集镇污水应收尽收,在合同外新增修建化粪池4座、PE管道200米。

本项分值为10分,实际得分10分。

3.资料提供

我县积极对 2019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了部署,召开了相关会议,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积极配合评价单位开展工作,评价资料报送及时,资料真实、齐全。

本项分值为10分,实际得分10分。

4.财务管理

一是严格资金管理。我县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安徽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财建[2014]1713号)、《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六水生态办〔20192号)、以及国家相关会计制度执行,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账。二是确保资金与进度相匹配。项目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进行,由项目施工方出具合法合规票据,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批、财政局审核拨付,确保资金拨付进度与项目进度相匹配。三是规范工程管理。在工程建成后,及时委托霍山永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资质第三方进行工程审计和财务决算,未发现项目资金有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和虚报套取等违规现象。

本项分值为15分,实际得分15分。

(三)产出和效益

1.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在生态效益方面:一是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污水管网等项目的实施,减少了污水直排,解决了当地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使雨污水收集处理率得到有效提升,大大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美化了村容村貌二是提高了水质和空气质量,周边卫生状况和生态环境得以显著改善,同时也进一步解决了实施区域内内涝、积水等相关问题。三是生态环境趋于良性循环,项目的实施减少了镇区、园区污染物排放,对淠河流域水环境和生态环境提供了持续性的保护。

在经济、社会效益方面:一是完善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县立足“旅游兴县”发展战略,坚持绿色发展道路,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为旅游发展,吸引投资,创造了山青水美的良好基础,提升了全县的旅游形象二是延伸产业链。实行“集中收集垃圾、集中汇集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集中环境整治”优化了投资环境,新建生态旅游厕所、增设垃圾桶等环卫设施,进一步解决了公共卫生设施条件差的问题,为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奠定了基础,助推了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业迅速发展,增加了群众的收入,带动了第三产业大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

2.满意度指标

通过随机对实施区内群众的访问抽查,受益群众一致表示,项目的实施,有效提升了水质,保障了周边居民群众用水安全,改善了卫生状况和生态环境,同时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优化了人居环境,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此外,随着雨水管道的安装,困扰居民的雨后内涝、积水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群众满意度较高。

本项指标分值为10分,实际得分10分。

四、绩效评价结论

我县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符合政策要求,项目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变更已履行变更程序,项目建设内容符合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方向,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霍山县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管理规范,项目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程序合理,与政策要求高度相关,项目监管到位,组织管理有效,项目有效实施达到了一定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效果良好,评价总体分值100实际得分100分,评定级别为优。                           

附件:第八批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表

     大别山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xls

                     

                                             霍山县财政局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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