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农产品监管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对农产品种养殖、储存、运输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实行告知制度,让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明白并自觉遵守,特告知以下事项。
一、明确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经营范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法定负责人或农户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二、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杜绝在生产、储存、运输环节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药使用记录,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自觉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严格执行产品准出检测,自行或者委托对上市产品开展检测,依法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国家、省农产品追溯平台追溯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坚持诚信生产。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种养殖人员技术和质量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按标准化生产,使用绿色控害技术措施。有质量认证的产品,要依法进行包装并附加标识,做到销售产品有标识、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不生产、不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确保不合格农产品不流入市场。
四、自觉接受监管。服从监管部门和村级协管员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管部门检测和监督抽查,积极配合监管和技术指导人员巡查和指导。发现安全隐患积极整改,依法处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产生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县级监督电话:0564-5022559、0564-5103180
霍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