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政府办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发布

关于印发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9-13 09:59 信息来源:霍山县住建局  字体:[  ]

霍政秘〔202144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山县人民政府

2021910日    


霍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瓶装燃气的送气服务行为,维护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气服务是指取得《安徽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瓶装燃气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供应的瓶装燃气由企业服务人员送气到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配送服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配送人员购买社保。当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委托第三方运输企业进行配送服务时应与第三方运输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及安全协议运输企业应当与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配送人员购买社保。

第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必须参加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送气服务。

第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凭送气服务人员有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等资料到县交通运输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当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委托第三方运输企业进行送气服务时,应当及时将委托运输企业及其名下的送气服务人员相关信息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送气服务人员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严重违法违规被开除的,企业应及时收回其相关证件并至县管理部门注销备案。

第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应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

第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1.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2.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并扫码配送

3.免费为用户检查燃气设施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并将隐患告知书存根交回企业保存

4.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充装站或经审批符合要求的供应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5.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6.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7.未经所在企业允许,不得在用户家中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器具的维修及与送气业务无关的工作

8.不得自处理超期、漏气等不合格气瓶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送回瓶装燃气企业处理。

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自行配送或委托第三方具有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车辆须为符合危险品运输标准的车辆,并为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需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并向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瓶装液化石油气由充装站到供应站需由危化品运输车辆统一配送,当委托第三方运输企业进行配送时,受委托的企业要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自有危化品运输车辆不少于21项专用气瓶运输车200台或现有200台空白名额。非六安籍危化品运输公司按法律法规要求,向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使用三轮车、电动车等小型配送工具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需持车辆产权证明、相关保险至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或第三方运输企业配送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配置危险品标志灯和标志牌、车身印制“瓶装液化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电话和荷载气瓶重量或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和干粉灭火器;

2.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装载应符合核定装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做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箱体外侧

3.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4.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应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不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在可停车的公共区域临时停放,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应立即离开装卸过程应严格按照气瓶装卸要求执行。

5.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行驶证名称应与道路运输许可证名称相一致,车辆必须安装4G动态监控等主动防御装置,并按照交通部公布的标准配备实时监控平台,配齐监控管理人员,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不良驾驶行为。

第十三条 燃气、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第十四条 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次不得超过215公斤气瓶,并严格落实实名购气登记制度,现场核验登记钢瓶所有人信息及购气人信息。鼓励配送上门逐步取代用户自提。

第十五条 对瓶装燃气企业违法向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人供应销售燃气的,燃气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查处。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