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债项目申报的政策解读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本项目发行,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专项债券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资本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
专项债券的主要特征
核心是:融资与收益自求平衡;
关键是:自下而上的项目遴选;
责任是:以项目自身收益偿还债券本息;
趋势是:支持领域更加广泛。
专项债券重点支持领域
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专项债券重点支持领域包括:
1.交通基础设施:铁路、收费公路、机场(不含通用机场)、水运、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
2.能源: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
3.农林水利:农业、水利、林业;
4.生态环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5.社会事业:卫生健康、教育、养老、文化旅游等;
6.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
7.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供水、供热、供气等;
8.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9.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如“一带一路”建设),其他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如准备充分,当年可形成实物工作量,也予以支持。
专项债券不得使用的范围
1.偿还债务;
2.非公益性项目;
3.非资本性项目;
4.经常性支出:工资、补贴等;
5.无收益或收益不足以覆盖债券还本付息的项目;
6.企业投资的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