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征求对象 |
提出意见 |
备注 |
1 |
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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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局 |
建议删除《霍山县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三条“奖励期限”。 |
建议已采纳 |
3 |
司法局 |
建议将《霍山县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奖励范围的“县政府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景区品质提升、客源市场培育、乡村旅游发展、整体形象宣传、旅游新业态、旅游商品、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实行扶持奖励”修改为“县政府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景区品质提升、客源市场培育、乡村旅游发展、整体形象宣传、旅游新业态、旅游商品、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行扶持奖励”。 |
建议已采纳 |
4 |
司法局 |
建议将《霍山县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奖励对象的“在我县依法注册并开展或从事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大别山人家农家乐、涉旅协会、旅游商品企业等涉旅企业及镇村”修改为“在我县依法注册并开展或从事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大别山人家农家乐、涉旅协会、旅游商品企业等涉旅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
建议已采纳 |
5 | 社会公众 | 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