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根据《审计法》规定,霍山县审计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其相关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县长提交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
(4)县级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县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经济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由机关本级和2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组成,具体情况如下:县审计局机关及经济责任审计分局、政府投资审计分局。
三、收支安排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15年部门收入预算214.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1.4万元,非税收入4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15年部门支出预算总额214.2万元,包括:
基本支出165.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3.8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7.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贴支出44.1万元。
项目支出48.6万元,其中:综合专项9.6万元,财政同级审计项目15万元,政府投资审计20万元,设备购置4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5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5.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
附件:县审计局2015年度部门预算公开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