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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读】霍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5-28 18:23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霍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县制定出台了《霍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制定背景和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202011日施行,规定只有军事外交、能源交通、公共事业等6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才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同时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目的是推进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规范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更好地保障全县招商引资等项目尽快落地。

二、办法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三、《办法》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经赴外地考察学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模式主体程序收益分配方案出让收入监管等内容后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512召开了由县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佛子岭镇下符桥镇落儿岭镇等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会后进行了认真修改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办法草案》。

四、《办法》的工作目标

一是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授权的实施主体申请开展入市前由入市主体委托开展测绘地价评估等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入市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出具初审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入市主体拟定入市方案县自然资源部门将入市地块提交县规委会研究拟定出让方案报县自然资源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组织入市交易

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民主决策。入市决议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入市事项入市主体应当履行本集体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出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是确保村集体和农民增收。《办法》规定:按同地同价原则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参照所在行政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标准评估入市。地块地价款扣除区片综合地价、青苗费、社保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土地成本后的剩余部分为土地增值收益,工业按20%、商业按50%缴纳县财政,其他全部归入市主体分配。村集体和农民除了区片综合地价、青苗费、社保基金外,还增加了土地增值收益,并且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村集体,切实保障了村集体和农民权益。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产权明晰,并经依法登记或依法批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使用;县城规划区及建制镇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的开发边界以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交易范围。《办法(草案)》明确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部门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入市范围、主体、地块确定、初审、审批、地价评估、民主决策、资料提交、交易组织、成本核算、收益分配、产权登记等12条内容,以保障全县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为落脚点,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激发城乡统筹发展动力,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

六、《办法》的创新举措

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七、《办法》的保障措施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起草股室:霍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负责人:吴正贵

联系电话:0564-5038096
    详细地址: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10号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楼一楼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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