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改意见 |
提出意见部门 |
是否采纳 |
如不采纳,说明理由 |
1 |
建议一:《实施细则》中“融资性担保公司”用词不准确应该改为“融资担保公司” |
县金融服务中心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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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议二:《实施细则》第八条“…质押贷款金额超过商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按照评估价计算。…”不符合质押贷款的实际,应改为“企业质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价的50%,…” |
中国银行霍山支行、霍山县农村商业银行等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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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议三:《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九条第五款中“商标、专利权价值协议”在实际质押评估时不存在这一形式,应删除相应的条款内容。改为删除“专利权价值协议”,保留“商标专用权价值协议”。 |
中国农业银行霍山支行 |
部分采纳 |
根据《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182号)第四条第一款;《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皖政办〔2009〕50号)第十条。《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56号)第七条第二款。 |
4 |
建议四:删除《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八款“担保公司或银行出具的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承诺书。”承诺书应为企业申报承诺。 |
中国银行霍山支行等银行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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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议五:《实施细则》第八条应进一步明确解释。修改为“企业质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价的50%,原则上为在一年内(含一年期)履行合同完毕,本息还清,且同一年度贷款额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在下一年度申报贷款利息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贷款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贷款利息补助;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贷款利息补助。” |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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