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和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标价签的通知》(六市监秘〔2021〕47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价格明码标价行为,现就商品标价签样式、使用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样式。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使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的,按照发布的通用商品标价签样式进行制作标价。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使用附件1中的普通商品标价签样式进行标价;促销销售的商品,使用附件1中的降价商品标价签样式进行标价。普通商品标价签和促销商品标价签,由经营者按照发布的样式自行联系印刷企业印制或自行到县人民印刷厂购买(地址:中兴南路38-7号,原粮食局一楼,电话:5022462)。鼓励经营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印制标价签(也称特色标价签),特色标价签样式及内容必需到所在辖区监管所进行备案,经审核后自行印制。
二、分类指导。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超市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处,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同时可采用打码机、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
黄金、铂金首饰类等细小贵重商品,可直接在自制的吊牌上标示零售价格、重量、成色;其他首饰可对品名、质地、规格、产地等相同的饰品在商品陈列柜处使用一个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
经营者在销售下列商品时可以不按照通用商品标价签规定的内容、格式,制作、使用标价签。
1. 生鲜类、蔬菜类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可使用活动标价牌、电子滚动屏、小黑板或标价签标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
2.服装类的商品,如厂家已经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的,可用打码机直接在吊牌上胶贴价格标签,无需另行制作商品标价签。
三、标价签的规格。
1.我县通用标价签的规格由我局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确定。
2.经营单位自行印制特色标价签的,其最小规格不能小于80mm×40mm(长×宽)。
四、其他。
各经营者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依照附件1、2 自行落实好各类商品的明码标价工作,我局将对落实情况进行随时抽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处罚。
附件1.通用商品标价签式样
附件2.商品标价签填写制作使用说明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9日
附件1:
通用商品标价签样式
说明:普通商品明码实价采用蓝色
促销商品标价签样式
说明:促销商品标价签采用黄色
附件2:
商品标价签填写制作使用说明
一、填写说明。
(一)品名:是指商品的通用名称,如茶杯、电视机等等。填写品名可以加上商品的品牌名称,如康佳电视机、长虹电视机等。
(二)产地:是指商品出产地,厂名厂址所在地。产地属于国内的,一般填写到地级市或县,如“安徽霍山”、“广东深圳”等;产地属于国外的,一般填写到国家名称,如俄罗斯、日本、法国等。
(三)计价单位:是指售卖商品的计算单位,如个、件、箱、千克等。
(四)规格型号:是指商品的生产规格尺寸和厂家所编商品编号。商品有规格型号的要填上规格型号,没有规格型号的,可以不填写。
(五)销售价格: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同时加上人民币单位:“元”。如 66元,888元等等。
(六)等级:主要用以区分商品质地、级别,如一等品、二等品、合格品等。
(七)“促销商品标价签”上的原价,是指该商品的原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现价是指现在的销售价格。降价期限,填写降价的起止日期。降价原因填写本次降价的真实原因:如店庆促销、清仓、拆迁等等。
二、制作使用说明。
(一)通用商品标价签是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适用于商品销售经营者明码标价的通用格式,经营者可以参照通用格式自行制作使用,也可到县人民印刷厂直接购买使用。
(二)商品没有规格型号或等级的,标价签上规格型号和等级栏可以空白。参照通用格式自行制作使用的,可以在自行制作的标价签上删减规格型号和等级栏。
(三)普通商品标价签分为蓝黄两种。普通商品明码标价采用蓝色;促销商品标价签采用黄色。经营者按照通用格式自行制作标价签,可以适当调整标价签的颜色,但是对普通商品标价签和促销商品标价签必须使用不同颜色,使消费者能明显区分降价销售的商品和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
(四)商场、超市的堆头,其商品属于同品名、同产地、同规格型号、等级的,可以使用一个标价签标明相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