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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7-07-17 00:00  字体:[  ]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构建安全、稳定、便民的销售网络,建立诚信、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霍安监〔2017〕30号文件等相关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烟花爆竹经营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设置,按照全县布点规划方案统一部署,通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实施,使全区经营布点更加科学合理、便于管理,继续夯实烟花爆竹零售市场安全基础性工作,努力构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全区零售网点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条件、合理布局,坚决防止出现小区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按照分管领导指示,安置小区不再新设炮竹小店。严禁在以下区域、场所建筑物内经营烟花爆竹:(1)群众居住密集区,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的区域及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和储存。(2)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禁止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内设专柜零售。鼓励烟花爆竹零售专店经营,控制和减少数量,实行专柜销售,按照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工作方案精神,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总量控制在3家,原则上村委会附近安排1个网点,双山新村、老中心路各设1个网点。

二、管理范围和发证时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日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保证经营户能按时参训,及时办证。根据《烟花炮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规定,为规范市场管理,2017年颁发的《烟花炮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三、零售经营网点布点条件

零售经营网点应当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16条的规定: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店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务必从全面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合理规划是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坚决克服应付侥幸麻痹思想,要把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打击力度。要结合重点时段,在园区工委管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安监办、派出所、城管中队及供销社等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管理规定的执法检查,促使经营个体户亮证经营,严格进货登记制度、规范从业行为。要严厉打击烟花爆竹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购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超量储存、出店经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三)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活动宣传。要充分利用党员大会、大走访,及十字路口、交通便道挂横幅等,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行宣传,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并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形成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社会舆论氛围。

 

 

 

安徽霍山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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