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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经济开发区关于处置邪教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9-11-12 11:06 信息来源:霍山经开区  字体:[  ]

 

一、处置原则

为了做好邪教突发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平息事态、消除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法轮功等邪教突发事件,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邪教人员赴省进京、聚集闹事,广播电视插播事件及法轮功等邪教人员自焚等极端行为,一次性散发50张以上邪教宣传品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扰乱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二条  法轮功等邪教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开发区防范和处理邪教办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邪教人员管控责任单位和村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负责邪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邪教人员管控单位是处置法轮功等邪教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公安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村要密切配合,严禁各字为政、推诿扯皮,积极妥善处置本辖区、本单位内发生的邪教突发事件。

3、“坚持团结教育绝大多数,依法严厉打击少数”的原则。对一般参与人员要坚持教育疏导的方针,对组织、策划者要严密监控,搜集证据,予以严厉打击。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邪教活动信息收集、预测、预警工作,做到“敌动我知,未动先知”,为处置工作赢得时间,确保将案事件消灭在萌芽,不造成恶劣影响。

5、坚持正确区分和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原则。对于人民内部矛盾以说服教育、批评的方法解决,对于敌我矛盾,依据法律、政策规定,予以制止和打击。

二、程序策略

第三条 各管控责任单位作为处置法轮功等邪教突发事件第一责任人,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

第四条  发生法轮功邪教人员自焚、聚集闹事等极端事件后,公安部门接报后应第一时间到现场,立即封锁现场,按照法律开展案件办理工作。查明自焚人员基本情况后,管控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到自焚家里做好家属稳控工作。对于其他参与闹事的人员,基层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加以控制。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和村信息员要加强社会面情况的收集和信息管控,加强消息封锁,及早防范,协助做好疏导缓解和控制工作,力争事件处于我们的控制中。

第五条 对发生大规模散发邪教宣传品案事件,案事件所在地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情况,迅速报镇开发区工委防范办,同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现场管制、收集证据、强制驱散现场人员,依法没收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六条  发生邪教人员有赴省进京人员,要及时报开发区防范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赴省进京将人员安全带回,公安机关开展对邪教人员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从重从快作出处理。开发区工委防范办将按照责任大小,追究管控单位责任。

第七条  事件平息后,各单位和村应确保认识统一、力量不减,密切注意动向,防止事件反复。要组织工作组深入群众中,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稳定群众情绪。处置过程中对于不明真相、不理解宗教中政策的群众,有关部门应依照政策和法律规定给予明确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八条  对受人策动的一般参与人员,要坚持教育为主。对在事件中策划、组织、指挥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剖析发生法轮功等邪教案事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要求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所有处置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严禁不加调查,盲目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要严格文明执法,慎用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但对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首要分子,要及时收集掌握证据,选择有利时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参与处置的干警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阴言行失当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造成警民冲突。

第十二条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严格新闻纪律。未经开发区防范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涉法轮功等邪教案事件进行采访报道。如需报道,发稿要经开发区防范办审批。新闻报道要有利于解决问题和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产生负面效应。对违反新闻工作纪律,擅自报道、失实报道和进行煽动性报道,由此导致矛盾激化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区防范处理邪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法轮功等邪教案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查究。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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