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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单位拖欠工资、不交社保,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9-08 11:23 信息来源:霍山县黑石渡镇  字体:[  ]

杨某于2021年11月11日进入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10日。杨某于2021年2月1日至同年3月26日正常出勤,但A公司仅支付杨某2021年3月的工资1740.91元。杨某于2021年3月26日以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杨某最后工作至当日。杨某要求确认2011年11月11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是为了后续到社保部门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同时要求A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同年3月26日的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4742.78元。

A公司称,杨某在离职时,坚持不告知其现在在上海的暂住地址、紧急联络人以及联系方法,也坚持不进行财物交接和结清,要求杨某明确告知在上海的暂住地址、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要求杨某返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26日预支/借用公司的款项的不当得利共391294.17元。此外还要求杨某返还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的社保补贴并支付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

仲裁委确认杨某与A公司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A公司支付杨某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75987.98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未缴纳社保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中,杨某是因为A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而被迫辞职,并非主动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A公司拖欠杨某工资、未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因A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仲裁委最后支持了杨某的请求。


需要强调的是,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诚信用工,依法及时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缴纳社保等义务,诚心留人用人,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此外,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的情形,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在《离职申请书》或《离职报告》上上写明离职真实原因为单位过错造成(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而非个人原因引起,否则很有可能面临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风险。最后,根据目前的裁判口径和审理思路,此类案件劳动者的胜诉率还是很大的,劳动者应当积极聘请律师,以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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