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县财政局(国资委)牵头起草了《霍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止。
征集方式:登录霍山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https://www.ahhuoshan.gov.cn/zmhd/yjzjk/index.html)留言
附件:《霍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蔡永银。
电话(传真):0564—5021060
邮箱:1278772784@qq.com
地址:霍山县林业大厦七楼
霍山县财政局(国资委)
2019年12月20日
起草说明
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县财政局(国资委)牵头起草了《霍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19〕48号) 和《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办〔2019〕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2019年12月20日起草拟稿。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19〕48号)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办〔2019〕52号)
三、主要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实现统一管理、做好服务保障、增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霍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送审稿)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19〕48号) 和《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办〔2019〕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实现统一管理、做好服务保障、增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2020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至所在乡镇、经济开发区的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宣传引导。县直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业要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阐释重要意义,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理解改革、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做好移交工作。按照整体移交的原则,将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移交至所在地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1、人事档案移交。人社部门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管理和指导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县人社部门负责做好驻霍央企、省属企业、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2、组织关系转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含县委管理的县属企业退休党员领导人员)的组织关系全部转入相应村(社区)党组织,有关乡镇、经济开发区要统筹协调村(社区)党组织做好接收党员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
3、资产交接。涉及资产移交的,有关乡镇、经济开发区要指导和组织相关村(社区)做好国有企业移交资产的接收管理工作,按政策规定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在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国有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完善服务功能。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有关部门要赋予村(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提高管理服务能力。要围绕提供社保政策咨询和服务、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党员组织生活、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开展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保健等方面工作,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及国有企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
(四)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督促指导村(社区)及时更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建立特殊群体台账和管理服务需求台账,及时做好退休人员转入、转出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10月-12月)
1、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实施。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完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移交接收程序,研究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明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财政支持政策,协调落实好接收单位。
2、开展调查摸底。国有企业要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制定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移交退休人员的范围、基本情况、移交内容、移交步骤和时间安排,退休人员党员情况,党组织关系转入地,活动场地移交情况等。
3、梳理解决问题。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业认真梳理、研究解决移交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县直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业要形成处理意见,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
1、移交和接收主体。国有企业为移交主体,有关乡镇(开发区)、村(社区)和相关部门为接收主体。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部门为人社部门,其中市属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部门为市人社部门,驻霍央企、省属企业、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接收部门为县人社部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以及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移交至村(社区)时,应以移交人员长期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企业所在地、参保所在地为辅。
2、加强对接。国有企业要主动与接收部门、有关乡镇(开发区)、相关村(社区)联系,县组织、人社等部门要做好移交指导工作。
3、签订协议。移交企业根据移交要求分别与档案接收主体、党组织关系接收主体于2019年12月底前签订移交协议。退休人员移交协议中要明确移交人员范围、移交资料清单及移交后的人员管理、相关经费来源、经费支付方式等事项,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4、维护稳定。移交企业要认真履行责任,扎实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宣传和维稳工作,积极配合接收单位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基础工作,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5、加强管理。接收单位要按照协议约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接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建立退休人员台账,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数据库。
6、有效衔接。县组织、人社等部门要加强移交工作的跟踪督导,及时协调解决移交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退休人员接收各项任务。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1年1月-6月)
总结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规章制度完善、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同步推进村(社区)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县国资监管、组织、人社、民政、财政、住建、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督促指导;相关县直部门协助所联系的中央、省驻霍山国有企业开展移交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在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负责与国有企业签订协议,接收和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乡镇(开发区)的村(社区)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日常的管理和服务。村(社区)负责配合辖区乡镇(开发区),做好接收、管理和服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各项具体工作。国有企业做好人事档案移交、组织关系转出、资产移交等具体工作,并对下属国有企业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组织部门要加强乡镇(开发区)和村(社区)的党建工作,指导乡镇(开发区)和村(社区)开展经常性的组织生活,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政策性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协调县融媒体平台等对相关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尽快做好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国有企业开展人事关系移交的具体事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乡镇(开发区)和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公共服务业,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编制部门要核定落实乡镇(开发区)村务(社区)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加强村(社区)建设,指导村(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村(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快村(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部门要加快村(社区)文体设施建设,指导村(社区)组织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各部门、组织、机构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和实施利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方案和措施,积极推进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按照阶段支出、分级负担原则,市属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由县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必要保障,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
(四)强化考核督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考核所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国有企业负责督促考核下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汇总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附件:霍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霍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光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柯友祥 县政府办副主任
胡国巽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叶 俊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刘朝东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汪九斌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高若愚 县发改委主任
李永海 县科技经信局局长
但修胜 县民政局局长
涂习东 县商务局局长
彭宗怀 县卫健委主任
程善金 县医保局局长
汪 庆 县国资委主任
朱启洲 衡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国资委),汪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室[2019] 号
中共霍山县委办公室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和中央、省、市驻霍山有关单位:
《霍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霍山县委办公室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 日
为征求各方意见,县财政局(国资委)于2019年12月20日将《霍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送至县直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并同步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在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
一、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二、机关单位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共收到县直相关单位21个反馈函,提出修改建议的有6个单位10条次,无修改意见的15个单位,具体见下表:
序号 |
征求意见单位 |
反馈情况 |
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1 |
县委组织部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2 |
县委宣传部 |
有 |
建议将宣传部门职责由 “加强对舆论导向的引导,协调各宣传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改为“加强舆论引导,协调县融媒体平台等对相关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
采纳 |
3 |
县发改委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4 |
县人社局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5 |
县科技经信局 |
有 |
建议一:实施办法试行以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尚有未解决的组织关系转接一并解决;建议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所有党员都要入社区;建议三:科信局下属原13家工业企业人事档案已移交,部门党员党组织关系因联系困难等原因未移交。 |
建议一、二与本实施办法一致,已采纳;建议三是实施办法印发后,下一步具体工作中的事,未采纳。 |
6 |
县民政局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7 |
县商务局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8 |
县卫健委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9 |
县医保局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10 |
县司法局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11 |
县自然资源局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12 |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有 |
建议一:人事档案与组织关系接收部门应具体一点,提高可操作性;建议二:移交中相关经费来源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粮食企业目前无资金来源。 |
实施方案已对该2项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已采纳。 |
13 |
县住建局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14 |
县林业局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15 |
县交运局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16 |
县供销合作联社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17 |
县水务局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18 |
衡山镇人民政府 |
有 |
无意见 |
采纳 |
19 |
县国网供电公司 |
有 |
建议将国有企业退休党组织关系与日常管理移交至户籍所在地。 |
未采纳,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上级文件要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以及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移交时,应以移交人员长期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企业所在地、参保所在地为辅。 |
20 |
县盐业公司 |
有 |
建议一:盐业公司退休人员中,有2人党组织关系因具体原因未移交,请求本次解决;建议二要求由盐业公司缴纳的每人每月12元大病统筹一并转出,不留尾巴。 |
未采纳,所提事项是实施办法印发后下一步具体工作中的事,同时盐业公司是市属企业,由市级统管,相关事项问市相关部门。 |
21 |
县木材总公司 |
有 |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已移交,党员党组织关系现由木材总公司支部管理,下一步如果转出,应明确转出地。 |
未采纳,所提事项是实施办法印发后下一步具体工作中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