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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集单位:霍山县城管局征集时间:[ 2021-12-10 00:00 ] 至 [ 2022-01-09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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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12月)

    决策依据: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手册》、《霍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霍山县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4-203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建部2015年9 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六安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6月)、《霍山县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4-2030)等相关政策。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提高,交通拥堵、停车困难、乱停乱放、事故纠纷、车辆安全、环境污染等交通相关问题日益严重,特别交通“停车难”日益成为制约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瓶颈”;如何改善交通的现状及解决停车难问题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民众的关切。因此,有必要对城市的道路、交通、停车进行统一的规划、优化和管理,充分挖掘城市停车资源,特别是科学合理拓展道路路边占道停车资源,并通过对路边占道停车合理收费这一经济杠杆实现停车资源高效利用,能够提供高效、方便、有序的服务,从而改善城区的交通拥堵和停车困难。

随着霍山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县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根据霍山县车管所提供数据,2019 年12 月,霍山县机动车保有量为66941 辆(其中汽车保有量37350 辆);截止2020 年12 月,霍山县机动车保有量为71085 辆(其中汽车保有量40324辆)。机动车年增长率6.2%,汽车年增长率7.96%,根据霍山县机动车保有量及年增长率数据预测,至2023 年,霍山县机动车保有量约85000 辆,其中城区约68000 辆(按80%计算)。霍山县已经进入了机动化快速增长阶段。随着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随之带来的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日益突出,早已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多次对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开展调研,并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参与下,在城区增建、改建了多处公共停车场,沿城市道路两侧补充划定了众多停车位,对改善霍山县城区停车环境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霍山县目前有物流快递公司8家,所涉货运、快递物品仓储均为临时厂区、厂房或住房设置,未实行规范化管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同时物流快递公司较为分散,多为沿街设立,在交通安全、货车停放和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面都存在潜在不利因素,货物装卸过程中,易造成车辆堵塞,影响交通安全形象。霍山县6家渣土运输企业,共计渣土车辆300余量,城区道路拥挤、场地有限,存在停车难、无固定停车场现象。县砂石矿产资源丰富,外来采购车辆较多,预计每天外运车辆达500辆,已出现沿道路行车道排队等候现象,存在一定程度的交通安全隐患。

近年来,霍山县城区主要道路存在停车难、停车乱的现象,分析原因如下:一是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而公共停车泊位不足。二是停车位被部分居民和商户长期占用,造成车位周转率不高。根据2021年6月29日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精神,我局起草本《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二、起草过程

我局在起草过程中了对周边有成功经验市县开展了调研,认真学习研究了《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手册》、《霍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霍山县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4-203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建部2015 年9 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国家和省、市政策、法规,以及六安市、泾县、宁国市、繁昌,浙江省安吉县的具体政策措施,充分参考借鉴了《六安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20206月)、《霍山县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4-2030)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县现状,草拟了该暂行办法

初稿形成后,我局组织内部讨论并修改;11月下旬,书面征求住建局、公安局、规划服务中心3家县直相关单位,衡山镇和经济开发区意见;12月2日,再次向5家单位及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并经过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我局根据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形成目前《暂行办法(草案)

    三、出台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1、是促进城市管理的需要

为引导霍山县城区道路机动车辆有序停放,倡导市民绿色出行,缓解城区停车难的交通压力,2014 年县住建局委托上海市政院编制了《霍山县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4—2030),随后在此规划基础上,进一步编制了《霍山县城区公共停车场三年建设计划(2016-2018 年)》,拟对在霍山县城区道路实施停车收费,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规划,采用市场化经营模式以实现其价值的再转换。通过制订合理收费政策,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车辆停放与停车泊位供求关系,使整个城区车辆停放逐步处于有序管理之中,逐步实现占道停车“限制发展、逐步弱化”的目的,提高城区道路通行能力。通过建立一套智能化停车服务系统,借助高位视频监控及出入口视频控制可以实时采集车辆进出状态信息为车主提供停车引导服务,更好地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实现对城市静态停车的统一管理。

2、是解决市民出行难的需要

市民开车外出办事,随意乱停车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交警及相关管理部门全力加强管理,但违章占道停车问题屡禁不止,高峰期机动车拥堵,车速下降,司机、行人怨声载道,造成城市道路时空资源的极大浪费。出台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促使道路停车规范化,一方面逐步改变目前在道路交通管理上交警疲劳应战,占道停车、车辆乱停乱放屡禁不止的现象,另一方面可消除部分市民对占路停车违章被罚款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同时政府通过价值转移,将停车场收益用于城市配套建设,为市民开车出行提供相应的停车保障。

3、是完善停车公共服务体系的需要

众所周知,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属全体公众共同享有,主要功能是用于通行,不能被部分车主占用免费停车,按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道路停车应当“谁使用、谁付费”。随着全机动车保有量增长,停车泊位严重不足。据统计,霍山县小型轿车约4.1万辆,长期在城区活动的超过3.2万辆,在目前霍山县公共停车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增加停车资源,加快停车泊位建设。出台停车场管理办法,可以为收费停车场规划建设提供政策依据和支持,同时运用价格手段调节需求和调配公共资源,使有限的停车泊位资源使用更加公平、更加高效。

4、是改善城市公共形象的需要

路边乱停车现象已经成为造成堵塞交通,影响城市形象的重要问题,交警部门虽依法处罚任屡禁不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路边停车十分方便、道路停车管理无序、收费低甚至不收费,许多司机宁愿把车停在路边,也不进停车场。合理利用路边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对于疏导城市交通、改善市容市貌、增加政府收入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出台该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停车场管理措施,改善城市公共形象:一是公平地提供泊位,避免占用者不付费,愿意付费者不能停车的情况;二是提高泊位的周转率,满足更多车主的需求;三是让驾驶员以方便的方式、最少的时间停车、取车;四是可以部分回收市政建设的成本,增加财政收入,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四、请求事项

现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以县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关于印发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通知的意见征集

 

公众、各乡镇(园区)、县直相关单位:

《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通知》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12月10日至20221月9(反馈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金亚男

联系电话:5025286

邮箱:hscgj5025286@163.com

地址:霍山县政务区霍山县城管局

附:《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通知》

 

                                  霍山县城管局

                             20211210


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车停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山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公共客运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区范围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成立城区停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局,负责统筹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具体事宜。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督查辖区单位开展停车秩序治理相关工作;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监督管理,负责人行道与公园广场临时停车泊位施划与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根据政府工作部署,参与城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与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

发展改革、数据资源管理、人防、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需要财政投入的,列入年度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组织编制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组织实施。

第十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控制城市中心区停车泊位规模,加强交通枢纽、医院、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地。

闲置土地经处置后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批准后可以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待建土地,符合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场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凡配建停车场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和有关工程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核

第十三条  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新建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和充电设施,设置残疾人驾驶机动车专用停车泊位。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地下停车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城区智慧停车管理系统,通过皖事通APP、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应当如实将相关停车数据接入区域停车诱导子系统。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的运营管理,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城市管理部门依法采用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停车场经营主体,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收费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停车泊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材料。停车场经营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经营管理者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市场监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营业执照、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确保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照明、排水、通风、消防、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负责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四)定期巡查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出入口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诱导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根据区域实行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差异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具体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定价建议,发改部门按规定履行定价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城市交通场站等特定场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需要,确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按照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报送车位施划方案,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指导意见。

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施划停车泊位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其他配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开放。

 

第二节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保障周边居民公共生产生活秩序;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第二十七条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主路和交通性主、次干路;

(二)公交车专用道、人行道内(步行道内的行人通过区);

(三)交叉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 50m 的路段;

(四)单位和居住小区出入口两侧 10m 以内的路段;

(五)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 30m 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六)距路口渠化区域起点(渐变段起点)20m 以内的路段;

(七)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1.5m 以内的路段。

在上述容易被路边停车侵占的地段,应设置和施划醒目的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及时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撤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九条  施划非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措施规范停车运营服务,加强对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阻扰、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跨压车位线、车身超出车线位或不按标志标线指示逆向停车;

(三)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

(四)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五)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六)不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投诉举报,做到及时受理、移交、调解和查处,按照规定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的、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行为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行为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依法催收;对拒不交纳停车费妨害社会治安或公共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擅自在人行道与公园广场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只收取费用不提供服务,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对不开具或未按规定开具收费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救援车一律实行免费停放。

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品和工业原料,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车辆,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停车场停放,其停放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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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收到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2年1月5日 16时25分

关于《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说明

 

11月底我局对《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了住建局、公安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衡山镇、经开区的意见。经以上各单位认真研阅,意见如下:

1、县住建局、公安局、衡山镇无意见;

2、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建议《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城市总体规划”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删除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管理”二字,该意见已采纳;

3、经开区建议《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施划停车泊位由衡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实施”修改为“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施划停车泊位由衡山镇人民政府管理实施,经开区自建的公租房及小区由开发区管委组织实施”,因该建议属于具体实施过程中衡山镇、经开区的职责划分,我局认为在《办法》中可以不用赘述,故未采纳。

12月,我局通过网络渠道对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了公众意见,未收到网络渠道意见。

 

                      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15



文件

 

 

 

 

 

 

 

 

 

霍政办202210

 

 

关于印发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8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39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9日印发

 

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山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公共客运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区范围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成立城区停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局,负责统筹城区停车场规划管理等具体事宜。

衡山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落实辖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督查辖区单位开展停车秩序治理相关工作;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监督管理,负责人行道与公园广场临时停车泊位施划与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停车场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用地和规划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与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

发展改革、数据资源管理、人防、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人民政府、衡山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需要财政投入的,列入年度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组织编制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组织实施。

第十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控制城市中心区停车泊位规模,加强交通枢纽、医院、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地。

闲置土地经处置后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批准后可以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待建土地,符合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场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

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凡配建停车场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和有关工程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  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新建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和充电设施,设置残疾人驾驶机动车专用停车泊位。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地下停车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城区智慧停车管理系统,通过APP、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收费标准、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应当如实将相关停车数据接入区域停车诱导子系统。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的运营管理,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城市管理部门依法采用竞争方式或招商引资方式选择专业化停车场经营主体,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收费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停车泊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材料。停车场经营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经营管理者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市场监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营业执照、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确保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照明、排水、通风、消防、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负责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四)定期巡查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出入口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诱导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根据区域实行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差异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具体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定价建议,发改部门按规定履行定价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城市交通场站等特定场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需要,确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按照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报送车位施划方案,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指导意见。

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施划停车泊位由衡山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其他配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开放。 

第二节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保障周边居民公共生产生活秩序;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第二十七条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主路和交通性主、次干路;

(二)公交车专用道、人行道内(步行道内的行人通过区);

(三)交叉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 50m 的路段;

(四)单位和居住小区出入口两侧 10m 以内的路段;

(五)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 30m 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六)距路口渠化区域起点(渐变段起点)20m 以内的路段;

(七)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1.5m 以内的路段。

在上述容易被路边停车侵占的地段,应设置和施划醒目的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及时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撤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九条  施划非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措施规范停车运营服务,加强对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阻扰、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跨压车位线、车身超出车线位或不按标志标线指示逆向停车;

(三)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

(四)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五)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六)不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投诉举报,做到及时受理、移交、调解和查处,按照规定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的、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行为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行为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依法催收;对拒不交纳停车费妨害社会治安或公共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擅自在人行道与公园广场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只收取费用不提供服务,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对不开具或未按规定开具收费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救援车和执法车辆一律实行免费停放。

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品和工业原料,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车辆,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停车场停放,其停放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202112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发布要求,现将《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提高,交通拥堵、停车困难、乱停乱放、事故纠纷、车辆安全、环境污染等交通相关问题日益严重,特别交通“停车难”日益成为制约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瓶颈”;如何改善交通的现状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受到各个政府、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民众的关切。因此,有必要对城市的道路、交通、停车进行统一的规划、优化和管理,充分挖掘城市停车资源,特别是科学合理拓展道路路边占道停车资源,并通过对路边占道停车合理收费这一经济杠杆实现停车资源高效利用,能够提供高效、方便、有序的服务,从而改善城区的交通拥堵和停车困难。

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草本《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本实施意见主要参考了六安市六安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20206月)、《霍山县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4-2030)霍山县城区公共停车场三年建设计划(2016-2018 年)》以及浙江省安吉县、以及六安市、泾县、宁国市、繁昌县的具体政策措施,充分参考借鉴了相关政策。

、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1、对霍山县城区范围内停车泊位实施过程实现了智能管理,同时也可以实时掌握城市停车需求和供给状态,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实现对城市静态停车的统一管理。

2、将有效解决霍山县日益严重的停车难和乱停乱放问题,缓解市区道路交通秩序混乱和拥堵,能够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改善霍山县城区的市容市貌,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证市民出行方便,合理利用城区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

3、对解决霍山县中心城区日益突出的交通紧张状况、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区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

、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局在起草过程中了对部分重点路段、重点停车场开展了调研,初稿形成后,采取召集会议、专门汇报、政府网络信息公开、书面送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重点乡镇政府和县直5个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申请并通过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和重点包括五个方面

一、推进霍山县创建文明城市需要;二、促进城市管理的需要,为车主提供停车诱导服务,更好地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实现对城市静态停车的统一管理;三、解决市民出行难的需要实施促使道路停车规范化,一方面逐步改变目前在道路交通管理上交警人员疲劳应战,而占道停车、车辆乱停乱放屡禁不止的现象,另一方面可消除部分市民对占路停车违章被罚款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同时政府通过价值转移,将其收益用于城市其他配套建设;四、完善停车公共服务体系的需要,在目前霍山县公共停车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增加停车资源,加快停车泊位建设,同时运用价格手段调节需求和调配公共资源,使有限的停车泊位资源使用更加公平、更加高效;五、改善城市公共形象的需求,疏导城市交通、改善市容市貌、改善社会治安、实现更好的管理车位。

主要内容

通过前端智能化建设和中心管理平台的搭建,为运营商提供丰富的运营管理手段,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创新举措主要包括个方面

1)将先进的视频识别技术应用于出入口管理,视频自动识别车牌信息,改变传统票箱出入口管理方式车辆通过速度慢、驾车者体验感不佳、操作危险等问题。

2)应用先进的视频识别技术与物联网技术,结合中心管理平台和车主APP,形成一套集收费、监管、取证等功能于一体的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系统,解决传统纯人工道路停车收费的种种弊端。

3)将原来信息孤岛的停车点整合成一个停车网,将停车点的数据汇聚到智慧停车管理平台,以该平台作为城市停车锚点,对数据进行处理与应用。

通过车主APP、微信公众号、移动互联网等媒介多途径向公众发布停车信息,引导车主寻找停车位。公众可通过车主APP/微信公众号查询车位信息、规划出行路线以及路线导航。通过信息发布,盘活停车资源,提高城市停车资源整体利用率。

4)智慧停车管理平台为停车运营商提供丰富的运营管理手段和实时性强的经营数据报表,帮助运营商高效管理各类停车场,规范收费流程、简化收费员工作,避免收费工作中“跑冒滴漏”现象,使停车场的综合管理得到全面的提升;通过车主APP等媒介向公众发布停车信息,提高闲置泊位资源的利用率。

5)结合互联网,打造停车生态链,加快开发商、停车设备商、停车基金、停车管理公司、后市场服务商、政府、大型互联网公司的融合步伐,让停车成为出行生态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而不仅仅是“找到停放车辆的泊位”的简单概念,将人引导到希望他去的地方,推动区域停车生态的创新发展,培育更多的停车新产品、新业态,推动“停车+车联网”的新生活方式。

6)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提供标准接口,可将静态交通数据共享至交警、公安、城管、住建以及智慧城市等平台,为静态交通的发展规划以及动静交通的协同发展提供数据支撑。结合已建设的卡口、电子警察、流量采集以及大数据分析系统,打通城市大交通各个环节,为交警/公安开展套牌车分析、肇事逃逸车辆追捕等实战业务提供更多数据支撑;利用交通大数据分析系统对城市路网进行态势分析,针对特定区域实现停车资源的错峰利用、道路拥堵状况的预测、交通疏导的路线规划;为城建规划部门提供更多的信息参考,在科学的数据支撑下,合理规划停车资源的新建,从根源上缓解停车压力。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1、提高周转率,解决更多车辆停车问题

通过智能停车系统建设,可以有效降低泊位车辆停放时间,提高泊位周转率,为更多市民提供了停车便利。

2、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改善交通

通过智能系统的建设,优化了城市停车资源配置,提高了城市主城区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了城市形象和提高城市停车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同时,通过智慧停车场建设,可以有效改善车辆占道、乱停乱放的问题,使道路重新变得宽敞,改善交通。

3、通过市场调节,挖掘资源配置,改善停车环境

通过车辆停车使用消费的价格杠杆作用,政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优先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通过停车场收费管理,获得收益后,政府可以建设更多的公共停车场,除城区内实施收费管理的停车场外,还可以选择在远离城区等交通状况良好的区域建设免费停车场,通过价格的吸引力,将城区的车辆引向免费停车场,进一步改善城区交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