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规定精神,县国资委牵头草拟了《霍山县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管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3月15日-4月15日。
联系人:蔡永银
联系电话:5021060
征集方式:登录霍山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https://www.ahhuoshan.gov.cn/zmhd/yjzjk/index.html)留言
2018年3月15日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规定制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2018年4月上旬完成文件拟稿、征求意见和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工作。
二、政策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
三、主要意义
完善制度,杜绝隐患。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职责划分。
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接收、配置、管理及其闲置办公用房的租赁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安全、财务核算,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出租价格委托评审、出租手续报批、委托招租、合同签订、收入上缴国库。
二、操作流程。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初拟出租出借期限、年租金以及具体出租出借方式,以正式书面文件或函的形式向县国资部门申报资产出租出借事宜;同时填报《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一式三份随文件报送。评估咨询服务,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按照县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室〔2018〕11号)文件精神执行,闲置的办公用房要移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出租出借材料进行审核,对《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单位报送县国资部门审批。
(三)财政审批。县国资部门受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对出租出借申请事项进行批复。未经国资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私自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协议。
(四)机构招租。申请单位按照县国资部门的批复,选取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公开招租。
(五)合同签订。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位根据招租承办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并报县国资部门备案。租赁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在申报审批时需载明理由,批准后执行;合同期满后拟继续出租出借的,需重新审批;本管理意见出台前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原协议条款执行,但必须在本管理意见出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原出租出借协议报国资部门备案,协议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依法解除协议。
(六)收益上缴。单位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扣除相关税费后,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材料提供。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决定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拟出租出借资产租金底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面积、规划用途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资料。
四、其他要求。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位、县国资部门和受托招租承办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标承租等活动,若有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标承租等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予回避。
(二)国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损失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的,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一、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二、机关单位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共收到 6 个单位的反馈函,无修改意见的 6 个单位,具体见下表:
序号 |
征求意见单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情况 |
采纳 |
1 |
县组织部 |
有 |
无 |
采纳 |
2 |
发改委 |
有 |
无 |
采纳 |
3 |
卫健委 |
有 |
无 |
采纳 |
4 |
机关事务管理局 |
有 |
无 |
采纳 |
5 |
教育局 |
有 |
无 |
采纳 |
6 |
县人社局 |
有 |
无 |
采纳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职责划分。
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接收、配置、管理及其闲置办公用房的租赁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安全、财务核算,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出租价格委托评审、出租手续报批、委托招租、合同签订、收入上缴国库。
二、操作流程。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初拟出租出借期限、年租金以及具体出租出借方式,以正式书面文件或函的形式向县国资部门申报资产出租出借事宜;同时填报《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一式三份随文件报送。评估咨询服务,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按照县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室〔2018〕11号)文件精神执行,闲置的办公用房要移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出租出借材料进行审核,对《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单位报送县国资部门审批。
(三)财政审批。县国资部门受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对出租出借申请事项进行批复。未经国资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私自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协议。
(四)机构招租。申请单位按照县国资部门的批复,选取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公开招租。
(五)合同签订。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位根据招租承办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并报县国资部门备案。租赁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在申报审批时需载明理由,批准后执行;合同期满后拟继续出租出借的,需重新审批;本管理意见出台前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原协议条款执行,但必须在本管理意见出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原出租出借协议报国资部门备案,协议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依法解除协议。
(六)收益上缴。单位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扣除相关税费后,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材料提供。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决定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拟出租出借资产租金底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面积、规划用途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资料。
四、其他要求。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位、县国资部门和受托招租承办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标承租等活动,若有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标承租等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予回避。
(二)国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损失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的,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2018年4月18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规定制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8年4月上旬完成文件拟稿、征求意见和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工作,4月18日完成文件印发。
四、工作目标
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完善制度,杜绝隐患。
五、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县财政局(国资委)、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中的各自职责,二是规范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从单位申报到部门审核、财政审批、机构招租、合同签订、收益上缴的详细操作流程,三是提出了进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六、创新举措
无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按照文件精神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