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电子政务类项目及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提升我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县数据局牵头起草了《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拟于近期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以县政府文件下发。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8月18日前反馈至县数据局,联系人:刘坤,联系电话: 0564- -5220522,邮箱:1954905947@qq.com,地址:县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大厦一楼)。
附件: 《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和起草说明
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子政务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用于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县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新建、续建、运维、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配套项目的设计、监理、安全、等保测评等第三方服务项目。电子政务项目统一纳入县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实施全流程监管。
第四条 项目建设遵循“需求牵引、适度超前、资源集约、互联互通、安全可信”原则,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县数据局负责规划实施全县基础性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编制县本级电子政务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县本级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协助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招标建设、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发改委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审查;负责单独立项项目建议书和建设方案审批,并列入年度县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
县财政局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保障,并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县密码管理局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国产密码应用及信创适配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子政务项目招标采购服务,并对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谋划,提出设计需求,联合县数据局采取双业主模式做好项目的详细设计、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质量监督、验收评价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数据局建立和管理县电子政务专家组,为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论证、审查和项目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定期评估。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全部部署在县大数据云中心。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六安市子平台、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霍山县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快构建全县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推进全县政务数据中心集约化布局和异地灾备数据中心建设,建立云资源接入和一体化调度机制,为全县电子政务项目部署提供“集约高效、共享开放、安全可靠、按需服务”的一体化政务云基础设施。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不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集约整合的,凡不按规定共享数据的,凡不按要求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谋划,于每年7月底前通过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完成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主要是项目详细设计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涉及的电子政务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概算组成及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内容、设备参数、业务流程、技术架构、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进度计划、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等。总投资概算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报县发改委审批;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数据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情况,打捆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改委审批。
第十条 跨层级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谋划建设,资金分级承担。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涉密项目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二)符合霍山县智慧城市、数字政府等规划要求;
(三)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基础设施;
(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五)提供项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清单,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六)有全面可行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七)投资概算和进度安排合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每年7-8月份,县数据局初审通过后,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密码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电子政务项目申报材料开展集中审查论证,形成《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审查论证记录表》。项目论证费用可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县数据局联合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查论证结果,提出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资金安排等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本级电子政务项目计划包括建设计划、维护计划和已完工项目资金支付计划,列入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确需新增项目,须向县政府专题请示批准后列入计划统筹管理。
第三章 建设和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不得自行采购。原则上投资预算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须引入监理。软件开发类新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系统测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含密评),费用纳入该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 须明确数据“三清单”,即: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数据责任清单,需要其他单位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负面清单。坚决打破部门意识,坚决打破“信息孤岛”,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六安市子平台和霍山县大数据云中心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数据共享共用。
第十八条 县数据局构建贯穿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云平台、数据、应用等一体协同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完善数据汇聚融合的风险识别与防护技术、数据脱敏技术、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认证、数据加密保护机制及相关技术监测手段等,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营企业的监管,避免政务数据被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不低于1个月的试运行,形成试运行报告后向县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项目功能测试报告、运维协议、数据“三清单”及数据库最高管理权限、源代码、标准接口等。县数据局审核同意申请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县数据局组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的, 提前向县数据局申请延期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数据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运维情况按年度报县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由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资产归县政府所有。涉及公共服务类或确需部署在项目建设单位的硬件设备,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数据局加强项目运维监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网络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县本级电子政务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估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县数据局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按照相关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当年度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县数据局说明原因,资金视情收回。
第二十六条 鼓励以市场化推进数字化,运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开放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营体系,探索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在更大范围内调动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降低项目建设和运维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霍山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霍政办[2019] 26号)同时废止。
《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电子政务类项目及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提升我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本管理办法,下面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依据
1、《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
2、《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3、《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 号)。
4、《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六政办〔2021〕21号)。
二、总体结构
管理办法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办法起草背景和各委办局职责划分范围;第二部分是申报和立项管理,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类项目申报和立项的流程、细则和要求;第三部分是建设和验收管理,主要包括:采购规范、建设流程、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第四部分是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运维制度、管理主体和绩效评估;第五部分是项目资金管理,明确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第六部分是附则,主要包括:办法的相关解释说明和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图。
三、请求事项
提请会议讨论同意本管理办法,并以县政府办文件印发施行。
《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分别于2021年7月19日至8月18日征求了9家单位意见,收到反馈意见9份1条,其中:无意见8份,提供建议1条;采纳1条,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内容 |
采纳意见 |
1 |
县委办 |
建议把保密局改成密码管理局 |
已采纳 |
2 |
县政府办 |
无 |
|
3 |
县财政局 |
无 |
|
4 |
县发改委 |
无 |
|
5 |
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
6 |
县审计局 |
无 |
|
7 |
县督查室 |
无 |
|
8 |
县网信办 |
无 |
|
9 |
县电信公司 |
无 |
|
霍政办秘〔2021〕83号
关于印发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8日
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子政务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用于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县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新建、续建、运维、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配套项目的设计、监理、安全、等保测评等第三方服务项目。电子政务项目统一纳入县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实施全流程监管。
第四条 项目建设遵循“需求牵引、适度超前、资源集约、互联互通、安全可信”原则,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县数据局负责规划实施全县基础性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编制县本级电子政务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县本级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协助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招标建设、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发改委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审查;负责单独立项项目建议书和建设方案审批,并列入年度县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
县财政局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保障,并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县密码管理局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国产密码应用及信创适配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子政务项目招标采购服务,并对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谋划,提出设计需求,联合县数据局采取双业主模式做好项目的详细设计、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质量监督、验收评价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数据局建立和管理县电子政务专家组,为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论证、审查和项目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定期评估。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全部部署在县大数据云中心。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六安市子平台、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霍山县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快构建全县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推进全县政务数据中心集约化布局和异地灾备数据中心建设,建立云资源接入和一体化调度机制,为全县电子政务项目部署提供“集约高效、共享开放、安全可靠、按需服务”的一体化政务云基础设施。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不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集约整合的,凡不按规定共享数据的,凡不按要求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谋划,于每年7月底前通过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完成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主要是项目详细设计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涉及的电子政务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概算组成及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内容、设备参数、业务流程、技术架构、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进度计划、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等。总投资概算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报县发改委审批;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数据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情况,打捆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改委审批。
第十条 跨层级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谋划建设,资金分级承担。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涉密项目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二)符合霍山县智慧城市、数字政府等规划要求;
(三)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基础设施;
(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五)提供项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清单,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六)有全面可行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七)投资概算和进度安排合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每年7-8月份,县数据局初审通过后,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密码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电子政务项目申报材料开展集中审查论证,形成《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审查论证记录表》。项目论证费用可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县数据局联合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查论证结果,提出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资金安排等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本级电子政务项目计划包括建设计划、维护计划和已完工项目资金支付计划,列入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确需新增项目,须向县政府专题请示批准后列入计划统筹管理。
第三章 建设和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不得自行采购。原则上投资预算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须引入监理。软件开发类新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系统测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含密评),费用纳入该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 须明确数据“三清单”,即: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数据责任清单,需要其他单位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负面清单。坚决打破部门意识,坚决打破“信息孤岛”,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六安市子平台和霍山县大数据云中心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数据共享共用。
第十八条 县数据局构建贯穿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云平台、数据、应用等一体协同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完善数据汇聚融合的风险识别与防护技术、数据脱敏技术、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认证、数据加密保护机制及相关技术监测手段等,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营企业的监管,避免政务数据被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不低于1个月的试运行,形成试运行报告后向县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项目功能测试报告、运维协议、数据“三清单”及数据库最高管理权限、源代码、标准接口等。县数据局审核同意申请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县数据局组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的, 提前向县数据局申请延期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数据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运维情况按年度报县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由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资产归县政府所有。涉及公共服务类或确需部署在项目建设单位的硬件设备,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数据局加强项目运维监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网络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县本级电子政务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估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县数据局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按照相关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当年度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县数据局说明原因,资金视情收回。
第二十六条 鼓励以市场化推进数字化,运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开放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营体系,探索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在更大范围内调动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降低项目建设和运维成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霍山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霍政办〔2019〕26号)同时废止。
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 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021年6月,根据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要求,县数据局在《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霍山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主要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参照和借鉴《上海市加快推进数据治理促进公共数据应用实施方案》《上海市地方标准公共数据“三清单”管理规范》《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兄弟县区相关做法.。
二、 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制度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纵横联通、整合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提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效。对于加快推进数据江淮建设,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加快数字化发展,推进“皖事通办”平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 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数管局牵头起草的《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密码管理局对《办法》(草稿)进行座谈研讨,作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18日,《办法》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过霍山县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结合我县实际,将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县单位电子政务项目纳入统管,项目类型覆盖新建、续建、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等各类项目,包括配套项目的设计、监理、测评、安全等第三方服务项目,实现全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一个部门统筹、多个部门配合。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部分,分别是总则,申报和立项管理,建设和验收管理,运行维护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办法》适用于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县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续建、运维、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配套项目的设计、监理、测评、安全等第三方服务项目。《办法》明确了县数据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密码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审计局等职责分工。《办法》要求项目建设充分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六安市子平台、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霍山县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第二部分,关于申报和立项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谋划,于每年7月份前通过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完成项目申报。每年7-8月份,县数据局初审通过后,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密码管理局组织专家开展集中审查论证并编制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其中,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数据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情况,打捆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发改委审批;总投资概算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意见书及实施方案报发改委审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如确需新增,须向县政府专题请示批准后列入计划统筹管理。
第三部分,关于建设和验收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签订合同时须明确数据“三清单”(需求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依托霍山县大数据云中心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数据共享共用。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不低于1个月的试运行,形成试运行报告后向县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县数据局组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开展竣工验收。
第四部分,关于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要求县数据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项目运维情况按年度报县数据局备案。对完成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根据需要,县数据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五部分,关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县数据局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鼓励以市场化推进数字化,运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开放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营体系,探索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在更大范围内调动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降低项目建设和运维成本。
第六部分,《办法》附则明确了其他有关条款。
六、创新举措
(一)借鉴了先进经验。《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级保护、信息安全等方面要求,并借鉴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经验,结合了霍山县大数据云中心建设优势,更加有利于统筹推进我县智慧城市、数字霍山和城市大脑建设。
(二)扩大了项目范畴。《办法》将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县单位电子政务项目纳入统管,项目类型覆盖新建、续建、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等各类项目,包括配套项目的设计、监理、测评、安全等第三方服务项目,实现县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一个部门统筹、多个部门协同。
(三)细化了职责分工。《办法》进一步细化县数据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密码管理局、县审计局等单位的具体职责,实现电子政务项目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形成跨业务、多领域、交互性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格局。
(四)突出了基础共用。项目建设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突出了基础共用、数据共享,提出充分利用霍山县大数据云中心、霍山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城市大脑底座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投资建设。
(五)强调了数据安全。《办法》要求,健全完善数据汇聚融合相关技术监测手段,加强建设运营企业监管,构建贯穿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云平台、数据、应用等一体协同安全保障体系。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加快建设大数据云中心,构建霍山县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加强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建设标准,统筹招投标环节管理等,建立健全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强化对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县数据局承担牵头责任,进一步强化电子些政务项目统筹建设、集约建设。原则上今后的政务信息化系统总量“只减不增”、建设“只合不分”。
二是《办法》规定县直单位及乡镇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续建、运维、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也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进行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应用平台项目。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凡不按《办法》要求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律不予审批项目、不予安排经费。”。严格控制各部门信息系统独立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坚决打破部门意识、“信息孤岛”,推进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数据归集,原则上所有县有关单位数据实现统一汇聚和共享。县数据局坚决落实电子政务项目数据“三清单”机制,加快霍山县大数据云中心和霍山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有效推动数据流通与按需使用。通过《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子政务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数据上云管理,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数字霍山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