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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征求《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等修改意见的函

征集单位:霍山县应急局征集时间:[ 2021-11-01 00:00 ] 至 [ 2021-12-01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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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四个预案的通知 (2).pdf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是党中央对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县委、县政府坚持把加强应急管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予以深入推进。二是机构改革后,我县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已进行了再造重塑,相关部门职能有了新的调整。是原《霍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印发于201511月前,预案在实践中也暴露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强、事件分级和响应分级难以区分、风险防控管理责任模糊、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体制权威性不够等问题。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按照市安办《关于修订(编制)应急预案的通知》(六市安办函〔2019144号)文件要求,县应急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县政府审批后于20211213日印发。

二、总体考虑

1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负责制,强化各级责任。

2坚持底线思维。针对灾害风险,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强化应急准备。

3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机制,适应新时代背景下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4坚持明确各方责任。压实各类突发事件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各有关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责任。

5坚持综合协同应对。明确县区组织指挥机构职责,强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综合指导、督促落实等方面工作。

6坚持突出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在风险巡查、预警信息传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等方面作用,加强队伍、物资装备、科技和财力支持。

三、起草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对做好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规范编制,有效衔接。按照预案编制规范要求,参照省、市预案结构体系,对四个《预案》进行了全面修编,保持预案目录、结构和内容与省、市预案相衔接。二是总结经验,注重实效。总结机构改革前历年来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工作中积累的先进做法和好的经验,客观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不足之处,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和删减,进一步增强了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细化分工,明确责任。根据相关单位职责任务调整,对组织指挥体系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分工,使组织指挥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调度更加科学、有序、高效。

四、起草过程

2020312日,县安委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应急预案修订(编制)工作的通知》霍安办[2020]12号,县应急局组织召开了应急预案修订(编制)工作专项会议。

2020617日,县应急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编制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编制)工作。

2020712日,县应急局组织召开《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专家评审会,5个部门代表和8名专家参加会议,共提出意见建议20条,采纳20条。

202169日,县应急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了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9条,采纳9条。

20211018日,县应急管理局就《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县直单位等30家单位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建议4条,采纳4条。

2021118日,县应急局提请县司法局对《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20211125日,县司法局对四个应急预案合法性审核予以通过。

20211125日,县应急局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对四个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20211213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四个预案的通知》霍政办〔202185号,正式发布实施。

五、主要内容

() 《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分八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对应急工作原则和事故分级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组织指挥体系,对县级、县级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等进行规范。第三部分是预防预警机制,包括风险管控、预警、事故信息报告等。第四部分是应急响应,包括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响应、信息发布、应急结束、较大和一般事故响应等。第五部分是后期处置,包括善后、保险和应急处置评估。第六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确信息、队伍、物资、资金、避难场所、技术、治安和交通运输、医疗和社会动员等各项保障。第七部分是附则,包括宣传、预案启动、新闻发布和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预案管理等。第八部分是附件,明确事故分级和预警分级标准以及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对应急工作原则和事故分级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组织指挥体系,对县级、县级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等进行规范。第三部分是预防预警机制,包括风险管控、预警、事故信息报告等。第四部分是应急响应,包括.先期应急处置、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现场指挥、安全防护、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第五部分是后期处置,包括善后、保险和应急处置评估。第六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确信息、队伍、物资、资金、避难场所、技术、治安和交通运输、医疗和社会动员等各项保障。第七部分是附则,包括预案管理、术语定义、预案实施时间。

()《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分八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二部分是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第三部分是灾害救助准备。第四部分是信息报告和发布。第五部分是应急响应,包括 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启动条件调整、响应终止等。第六部分是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包括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第七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确资金、物资、通信和信息、装备和设施、人力资源、社会动员、科技保障和宣传和培训等。第七部分是附则,包括术语解释、预案演练、预案管理、预案解释、预案实施时间。

()《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分九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二部分是组织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明确了指挥部机构组成及其工作职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构成及其工作职责。第三部分是预警级别与发布。第四部分是应急响应,包括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启动条件调整、响应终止等。第五部分是信息报告和发布。第六部分是灾情报告和评估,包括灾情报告和评估责任单位、灾情报告时限要求、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第七部分是应急保障,明确资金、物资、应急队伍保障。第八部分是灾后重建。第九部分是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管理与实施、预案演练。

六、创新举措及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1.明确了适用范围。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本县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由本县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均适用本预案。

2.确立了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3.完善了组织领导体系。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为应对不同种类突发事件,设立了4大类30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含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在本级党委(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细化了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预案明确了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5.建立了风险防控与预警机制。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对重点工程、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风险管控与防灾抗灾能力。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应组织分析评估,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后,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采取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6.规范了预案管理。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实施与备案;增加了预案评估与修订相关内容;增加了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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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1年12月1日 11时42分

2021年11月1-12月1日,我局向相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电话、传真、信件未收到到任何意见和建议,特此说明。

文件

 

 

 

霍政办秘〔202185

 

 

关于印发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个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213


 

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县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 安全生产预警

3.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暂停与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5.2 总结与评估

5.3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避难场所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7   

7.1 宣传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7.5 预案管理

7.6 预案实施时间

8    

8.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8.2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8.3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1  

1.1 编制目的

健全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重大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应急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长、县安委会主任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安全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任常务副总指挥,其他分管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见附件8.2

2.2 县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乡镇和县经济开发区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县人民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根据事故灾情的实际情况和县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各部门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控制事态,降低损失;

2)指挥公安部门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稳定局面;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及时掌握和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撰写应急处置分析评估总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起草新闻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报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4)根据现场处置情况,提出终止或扩大应急响应的请示,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5)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在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县应急指挥部利用市级专家库,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安全生产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应急局;当可能影响邻近县区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县区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3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报警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超出我县区域的,涉及跨县的一、二级预警由市级应急部门统一组织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不限于):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要建议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解除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其他发布单位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5 事故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还应当立即拨打110119报警电话。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霍山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县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根据事态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涉险事故、较大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重大涉险事故、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以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逐级报请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由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的,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见4.3.2分级响应措施)。

4.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3.1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后,事发地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和乡镇、县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供支援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3.2  分级响应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对于一般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四级响应后,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县应急局提供支持。

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县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较大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县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县应急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对于重大涉险事故、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以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5)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市应急部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应急部门;

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四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县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县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级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县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4)处置保障组:由县政府牵头,县应急、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交通运输、科技经信、商务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县应急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3.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4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县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5 应急暂停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响应的单位同时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应急处置评估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县应急局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行业领域、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应急局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应急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县经济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县应急局指导全县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实现与省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6.4  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5  技术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委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县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8  社会动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县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县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抄送县应急局。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霍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霍安〔201818号)同时废止。

8 附  件

8.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统计〔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预案,重大涉险事故比照重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较大涉险事故比照较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

8.2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教育局: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科技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县属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属企业的应急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养老机构、救助站、殡葬机构、社会组织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司法救济,提供法律法规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县人社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拆除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城镇燃气、人防工程领域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县交运局:组织指导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农民自备船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县水务局: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县商务局: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县文旅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县卫健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应急局:综合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建立应急管理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

县发改委: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户外广告、集贸市场、垃圾焚烧、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及下属单位等事故的应急工作。

县气象局:组织事故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地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供销社: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县邮政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8.3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他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县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 现场指挥

4.4 安全防护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恢复重建

5.4 应急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术语定义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霍山县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较大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前期应急处置指挥;

3)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4)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县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协调。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预案,重大涉险事故比照重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较大涉险事故比照较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负责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副县长任副指挥长。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3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县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明确常用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地点。

县教育局:负责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县科技经信局:负责科研所(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科研所(院)科研人员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县财政局:负责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水路运输工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地方管理水域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县应急局:承担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化工、医药行业)、经营(指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天气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县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县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乡镇和县经济开发区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及基层组织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较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托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乡镇园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 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临近县区区域时,接到通报的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霍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超出县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由省应急管理厅同时组织发布。

3.2.3 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1.1 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危险化学品较大涉险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启动部门应急预案。

启动三级响应后,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应急救援。

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重伤1人(或轻伤3-5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启动部门应急预案。

启动二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负责人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1人以上3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启动部门应急预案。

启动一级响应后,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危险化学品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令进行处置:

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县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县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的供应,以及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4.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5 信息发布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县委宣传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 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经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同意,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应急处置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县应急管理局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一般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及县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县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攻关,保证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先进性以及相应的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县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规条例。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

1.4 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组成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督促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武部副政委。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直机关工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林业局、县医保局、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

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县直机关及中央、省、市驻霍山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商品价格稳定。

5)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县科技经信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协调救灾装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7)县公安局: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8)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9)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0)县人社局:加强全县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12)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3)县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调度人防通信系统、人防工程,做好城区应急通讯和抢险救灾保障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6)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7)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

18)县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应急广播建设管理工作。

19)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0)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障灾后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2)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协助做好各级新闻媒体来霍采访工作。

23)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4)县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5)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6)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并协调驻霍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7)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28)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29)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30)霍山电信公司、霍山移动公司、霍山联通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1)霍山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2.2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育局、科技经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林业局、住建局、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县卫健委牵头,县科技经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科技经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相关部门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向县减灾救灾委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向相关乡镇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乡镇级救灾物资代储点,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自然灾害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应组织力量,按照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对于干旱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 要建立健全全县灾害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 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发布信息。

4.2.3灾情稳定前,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情况、下一步安排;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4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0000人以上;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领导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2)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以及上级相关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3)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灾害发生后,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6)根据情况,申请国家、省、市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7)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0000人以上,100000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需求,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紧急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4)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县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5)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就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6)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7)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办。县减灾办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0人以上,60000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县减灾办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根据需要,视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应急物资。

4)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6)县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a.因灾死亡2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6)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贫困程度较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灾乡镇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县级财政、住建等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下拨建房补助资金。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3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根据自然灾害情况,及时拨付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3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切实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设备装备投入,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县、乡、村三级救灾通信和信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直各相关部门应配备减灾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卫健、气象等部门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部门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适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开展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全面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防灾减灾知识培训。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指挥部机构组成及其工作职责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构成及其工作职责

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1 预警级别

3.2 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5  信息发布

6  灾情报告和评估

6.1 灾情报告和评估责任单位

6.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6.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应急队伍保障

8  灾后恢复重建

9  预案管理

9.1预案管理与实施

9.2预案演练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我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六安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霍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以及我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实际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由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引发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发布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警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装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1.4.2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行、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

1.4.4 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应对工作的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1.4.5 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抗雪防冻救灾任务。

2组织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指挥部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1.1 指挥部机构组成

县政府设立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县长任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应急局、民政局、交运局、发改委、商务局、卫健委、公安局、财政局、气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林业局、融媒体中心、教育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及16个乡镇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5个工作组。

2.1.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并视情况请求其他有关部门和驻霍部队给予支持;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媒体对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县政府办:负责协助指挥长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3)应急局:负责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方案,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倒塌民房重建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因灾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交运局:负责加强、指导国省道路积雪清除工作,按交通应急专项预案采取措施,保证道路畅通;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5)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期间全县的电力生产和供应,协调有关地方和单位开展电力需求管理、电力抢修恢复,落实错避峰措施,实施有序供电;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融雪剂等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组织粮食、食用油的货源,确保市场供应。负责灾区价格动态监测,必要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6)商务局:负责保证灾区粮食、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7)卫健委:负责做好医护人员和救灾工作准备,组织协调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救援。

8)公安局:负责加强对全县公路路网的调度,对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采取限制车速、警车压速带道等多种措施,进行合理分流疏散;必要时,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接,对县内高速公路实行限时封闭或关闭,指导各地加强对国省干道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对车辆通行进行合理分流,维护正常交通秩序,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9)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下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灾资金。

10)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协助开展灾情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

11)住建局:负责指导保障城市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指导排水、供气等受损公共设施的抢修;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危房鉴定;组织专家赴灾区提供技术服务,帮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后重建。

12)农业农村局:负责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赴灾区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13)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水利工程及供水设施的防冻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

14)林业局:负责查核、评估林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林农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和林业技术人员赴灾区对林农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尽快恢复林业生产。

15)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协助做好各级新闻媒体来霍采访工作。

16)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各中小学校开展校舍教室安全检查,做好险房、危房除雪加固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严重乡镇教育部门和学校抗灾救灾;根据灾情适时调整教学时间,动员组织学校开展除雪除冰工作;做好教育部门灾情的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7)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积雪融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工作。

18)市场监管局: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做好医疗救援工作。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市场管理。

19)城管局:负责市容环境、城市交通整治维护,及时清除城市道路积雪、积冰,确保城市交通畅通;负责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全县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安全巡查和隐患处理。

20)供电公司:负责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及时组织专业人员清除电网线路杆塔上的冰凌和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全力保障电网正常运行,保证企业和居民正常用电。

21)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对因灾受损的通信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用通信网正常运行;指导灾后公用通信网的恢复重建工作。

22)驻霍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23)霍山武警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构成及其职责

2.3.1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应急局。负责向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报告灾情信息、灾害发展趋势、应对工作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级及以上级别响应后,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即成立综合协调组、生活救助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供应组、医疗救助组5个工作组,应对处置重大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委宣传部、民政局、交运局、发改委、商务局、卫健委、气象局、融媒体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材料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信息报告、宣传报道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县委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生活救助组:由应急局牵头,财政局、民政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与上报,分配下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3)交通保障组:由交运局牵头,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县国省干线公路的除雪铲冰保畅和客货运输保障工作,全力为滞留途中的司乘人员提供食品、饮水等保障,指导受灾乡镇、经济开发区做好县、乡道路的除雪铲冰保畅工作,做好城区冰雪清除和公交系统的调度工作,确保城区公交系统正常运营。如遇较大范围、较长时间的车辆堵塞和人员滞留,可报请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公路沿线群众为滞留人员提供食物、饮水等救助。

4)物资供应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水、电、成品油、燃气等供需衔接和肉、蛋、菜、粮油等市场供应、协调,全力做好保障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5)医疗救助组:由卫健委牵头,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疫病预防控制、救灾药品器械监管和供应、因灾卫生监测报告等工作。

3预警级别与发布

3.1 预警级别

按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级、级、级、级。

3.1.1 Ⅰ级预警

全县出现持续20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2/3以上乡镇积雪深度超过3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降雪持续且将达到15毫米以上,气象台发布上述地区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或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3.1.2 Ⅱ级预警

全县出现持续15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1/2以上乡镇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降雪持续且将达到10毫米以上,局部地区降雪量将达到15毫米以上,气象台发布上述地区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或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3.1.3 Ⅲ级预警

全县出现持续10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1/3以上乡镇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降雪持续且将达到10毫米以上,气象台发布上述地区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或暴雪橙色以上预警信号。

3.1.4 Ⅳ级预警

全县部分地区出现持续5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山区乡镇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降雪持续且将达到5毫米以上,气象台发布上述地区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或暴雪黄色以上预警信号。

3.2 预警发布

县气象局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单位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应及时播报和转发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级响应。

1)因灾县内2/3(里程)的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公路、车站滞留人员50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4.1.2 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应灾情,向指挥长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由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4.1.3 响应行动

1)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六安市委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持。

2)县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指挥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有关部门,赴受灾严重的地区和路段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3)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5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实行联合办公,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4)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工作。

5)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到灾区一线,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重要情况直接报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

4.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提出终止级响应建议,由指挥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级响应。

1)因灾县境内1/2(里程)的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公路、车站滞留人员100-50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500人;

3)因灾死亡5-10人;

4)因灾倒塌房屋50-100间。

4.2.2 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应灾情,向指挥长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由指挥长宣布启动级响应。

4.2.3 响应行动

1)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指挥部会议,部署开展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2)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5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3)相关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到灾区一线,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重要情况直接报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

4.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长宣布终止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级响应。

1)因灾县境内1/3(里程)的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公路、车站滞留人员50-10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100人;

3)因灾死亡5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50间。

4.3.2 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由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宣布启动级响应。

4.3.3 响应行动

1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由指挥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若干工作指导小组,到受灾较重的乡镇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3)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4)相关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到灾区一线,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和物资供应保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正常,重要情况直接报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

5)必要时,部分受灾较重乡镇可向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报告,由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请求相关单位协助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4.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宣布终止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级响应。

1)因灾县境内1/4(里程)的公路和国省干道发生交通受阻或中断6小时以上,公路、车站滞留人员5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10间以下。

4.4.2 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由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应急局局长)宣布启动级响应。

4.4.3 响应行动

1)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传达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

2)县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受灾较重地区开展应对工作。

3)相关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将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报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积极做好居民生活保障工作。

4.4.4 响应终止

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应急局局长)宣布终止级响应。

5信息发布

5.1 信息发布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雪防冻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2 灾情发生后,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将灾情、灾害发展趋势、路况信息、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组织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6灾情报告和评估

6.1 灾情报告和评估责任单位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报告的责任单位,应急、民政、交运、发改委、商务、卫健委、住建、农业农村、水务、林业、文旅、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由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并上报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

6.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统计受灾基本情况,迅速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和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情况。

6.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等。救灾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各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监测资料、灾害损失、救灾工作情况等资料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形成灾害评估报告并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灾害损失评估、监测预报、减灾救灾情况和经验教训,对应急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等。

7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及各部门要合理安排预备费用,一旦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抗雪防冻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2 物资保障

应急部门要储备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交运部门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型扫雪除冰机械设备,储备必要的融雪剂等物资。

电力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力调运和供应。

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管理。

发改委、商务部门要做好猪肉、鸡蛋、蔬菜、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卫健部门要做好救灾药品保障工作。

住建部门要做好城市供水、供气等保障工作。

7.3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民政、交运、公安、住建、电力、通信、卫健、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方案,确保抗雪防冻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8灾后恢复重建

1)受灾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要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受灾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2)县应急、民政、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协助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及时下拨灾区。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指导灾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3)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具体实施,并在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发动群众,自力更生,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并可依据有关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应组织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9预案管理

9.1预案管理与实施

1)本预案是县政府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应当制定雨雪冰冻灾害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4)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2预案演练

县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抗雪防冻救灾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抗雪防冻救灾演练。

 

 

 

 

 

 

 

 

 

 

 

 

 

 

 

 

 

 

 

 


 

 

 

 

 

 

 

 

 

 

 

 

 

 

 

 

 

 

 

 

 

 

 

 

 

 

 

 

 

 

 

 

 

 

 

 

 

 

 

 

:市安委办、减灾委、应急管理局。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3日印发

解读

 

关于对《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四个预案的解读

2012.12.15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是党中央对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县委、县政府坚持把加强应急管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予以深入推进。二是机构改革后,我县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已进行了再造重塑,相关部门职能有了新的调整。是原《霍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印发于201511月前,预案在实践中也暴露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强、事件分级和响应分级难以区分、风险防控管理责任模糊、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体制权威性不够等问题。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按照市安办《关于修订(编制)应急预案的通知》(六市安办函〔2019144号)文件要求,县应急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县政府审批后于20211213日印发。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1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负责制,强化各级责任。

2坚持底线思维。针对灾害风险,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强化应急准备。

3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机制,适应新时代背景下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4坚持明确各方责任。压实各类突发事件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各有关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责任。

5坚持综合协同应对。明确县区组织指挥机构职责,强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综合指导、督促落实等方面工作。

6坚持突出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在风险巡查、预警信息传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等方面作用,加强队伍、物资装备、科技和财力支持。

三、编制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对做好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规范编制,有效衔接。按照预案编制规范要求,参照省、市预案结构体系,对四个《预案》进行了全面修编,保持预案目录、结构和内容与省、市预案相衔接。二是总结经验,注重实效。总结机构改革前历年来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工作中积累的先进做法和好的经验,客观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不足之处,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和删减,进一步增强了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细化分工,明确责任。根据相关单位职责任务调整,对组织指挥体系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分工,使组织指挥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调度更加科学、有序、高效。

四、起草过程

2020312日,县安委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应急预案修订(编制)工作的通知》霍安办[2020]12号,县应急局组织召开了应急预案修订(编制)工作专项会议。

2020617日,县应急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编制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编制)工作。

2020712日,县应急局组织召开《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专家评审会,5个部门代表和8名专家参加会议,共提出意见建议20条,采纳20条。

202169日,县应急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了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9条,采纳9条。

20211018日,县应急管理局就《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县直单位等30家单位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建议4条,采纳4条。

2021118日,县应急局提请县司法局对《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20211125日,县司法局对四个应急预案合法性审核予以通过。

20211125日,县应急局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对四个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20211213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四个预案的通知》霍政办〔202185号,正式发布实施。

五、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 《霍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分八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对应急工作原则和事故分级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组织指挥体系,对县级、县级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等进行规范。第三部分是预防预警机制,包括风险管控、预警、事故信息报告等。第四部分是应急响应,包括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响应、信息发布、应急结束、较大和一般事故响应等。第五部分是后期处置,包括善后、保险和应急处置评估。第六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确信息、队伍、物资、资金、避难场所、技术、治安和交通运输、医疗和社会动员等各项保障。第七部分是附则,包括宣传、预案启动、新闻发布和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预案管理等。第八部分是附件,明确事故分级和预警分级标准以及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霍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对应急工作原则和事故分级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组织指挥体系,对县级、县级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等进行规范。第三部分是预防预警机制,包括风险管控、预警、事故信息报告等。第四部分是应急响应,包括.先期应急处置、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现场指挥、安全防护、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第五部分是后期处置,包括善后、保险和应急处置评估。第六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确信息、队伍、物资、资金、避难场所、技术、治安和交通运输、医疗和社会动员等各项保障。第七部分是附则,包括预案管理、术语定义、预案实施时间。

()《霍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分八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二部分是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第三部分是灾害救助准备。第四部分是信息报告和发布。第五部分是应急响应,包括 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启动条件调整、响应终止等。第六部分是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包括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第七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确资金、物资、通信和信息、装备和设施、人力资源、社会动员、科技保障和宣传和培训等。第七部分是附则,包括术语解释、预案演练、预案管理、预案解释、预案实施时间。

()《霍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分九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二部分是组织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明确了指挥部机构组成及其工作职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构成及其工作职责。第三部分是预警级别与发布。第四部分是应急响应,包括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启动条件调整、响应终止等。第五部分是信息报告和发布。第六部分是灾情报告和评估,包括灾情报告和评估责任单位、灾情报告时限要求、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第七部分是应急保障,明确资金、物资、应急队伍保障。第八部分是灾后重建。第九部分是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管理与实施、预案演练。

六、创新举措及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1.明确了适用范围。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本县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由本县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均适用本预案。

2.确立了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3.完善了组织领导体系。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为应对不同种类突发事件,设立了4大类30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含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在本级党委(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细化了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预案明确了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5.建立了风险防控与预警机制。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对重点工程、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风险管控与防灾抗灾能力。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应组织分析评估,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后,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采取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6.规范了预案管理。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实施与备案;增加了预案评估与修订相关内容;增加了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解读单位:霍山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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