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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征集单位: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征集时间:[ 2022-09-26 00:00 ] 至 [ 2022-10-26 17: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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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质量强县创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年9月26日—2022年10月26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霍山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s://www.ahhuoshan.gov.cn/zmhd/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霍山县新政务区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邮编:2372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至1012851129@qq.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彭婷,联系电话:0564-5026262。


关于《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群众参与、社会关注的召回管理格局,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霍山实际,制定《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1月,我县接受质量强县复评,《安徽省质量强县创建验收现场评审评分表》中服务质量一栏明确要求出台缺陷产品召回扶持政策,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结合霍山实际,并借鉴金寨县、金安区、舒城县等县区出台的政策,起草了《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共由10条组成:

1-3条明确了本办法出台目的和适用范围。

4条明确了激励措施。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企业,经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并在申报政府质量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5条明确了激励条件。(一)生产企业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缺陷存在时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实施召回。(二)销售企业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时,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积极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三)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6-10条明确本办法奖励流程、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处理方式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群众参与、社会关注”的召回管理格局,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霍山县行政区域且在本县域纳税并依法主动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的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

缺陷消费品召回激励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缺陷消费品召回企业给予激励措施

)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企业,经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在加强质量培训交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在申报政府质量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激励条件要求

(一)生产企业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缺陷存在时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实施召回。

(二)销售企业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时,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积极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

(三)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满足激励条件的缺陷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办理激励资助手续。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县市场监管局予以公布并实施励。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管局书面反映;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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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渠道
5026262
来信来访渠道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渠道
1012851129@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9261026日,通过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向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 。征集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征得单位 意见建议2条,采纳2条,不采纳0

序号

部门意见

提出部门

1

建议参照金寨县政策修改第四条(一)“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企业,经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1万元以上,合1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为

“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企业,经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

霍山县财政局

2

建议就第八条对照上位依据进一步论证。理由:依据相关规定,企业的何种行为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决定机关为省发改委。将第八条修改为“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追回补助资金,且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县司法局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2年10月26日 17时3分

《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9月26日—10月26日,通过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向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征集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征得单位意见建议2条,采纳2条,不采纳0条。

序号

部门意见

提出部门

是否采纳

1

建议参照金寨县政策修改第四条(一):“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企业,经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1万元以上,合1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为

“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企业,经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

霍山县财政局

2

建议就第八条对照上位依据进一步论证。理由:依据相关规定,企业的何种行为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决定机关为省发改委。将第八条修改为“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追回补助资金,且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霍山县司法局

 

文件

霍政办秘〔20232号 

 

关于印发《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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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群众参与、社会关注的召回管理格局,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山县内依法主动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的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

第三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激励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四条  对缺陷消费品召回企业给予激励措施:

(一)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企业,经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

(二)在加强质量培训交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在申报政府质量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条  激励条件要求:

(一)生产企业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缺陷存在时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实施召回。

(二)销售企业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时,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积极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

(三)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第六条  满足激励条件的缺陷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办理激励资助手续。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县市场监管局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管局书面反映;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第八条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追回补助资金,且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8日印发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