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
2021年6月24日,省政府举办安徽省万家企业资本市场业务培训专项行动启动仪式,省长王清宪亲自出席并讲话。8月8日,省政府印发了《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行动方案》(皖政办〔2021〕10号)。9月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发表视频致辞,宣布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11月15日,北交所正式开市。
2021年9月19日,市政府印发了《六安市企业上市“雁阵计划”》(六政秘〔2021〕137号),对上市挂牌奖励金额提标,并要求各县区要制定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我县在201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霍政〔2014〕8号)后,至今未修订,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需求。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和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和鼓励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基金业发展,迫切需要重新出台《霍山县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登录霍山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s://www.ahhuoshan.gov.cn/zmhd/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霍山县金融服务中心(霍山县行政中心4楼金融服务中心,邮编2372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至3171219208@qq.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承程
联系方式:0564-5025645
特此公告。
霍山县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草案)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加快推进我县企业上市挂牌,推动基金业发展,鼓励县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县域经济更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股改
1、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合法合规性证明办理问题的,由上市联席会议进行专题会商,建立绿色通道,依法依规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
2、靠前指导。在企业合规经营方面,县内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指导,跟进把关,依法积极化解矛盾,避免出现影响上市的重大处罚事项;在历史沿革等合法性确认方面,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提前辅导、专题会商,加快审核进度,为企业申报扫清障碍。
3、税费扶持。
(1)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县级,下同)部分全额补助。
(2)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以下情况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①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②企业通过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而且保荐机构出具同意保荐上市意见书,当年比股改当年新增的;③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被正式受理,当年比通过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当年新增的。如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和IPO申请材料被受理在同一年完成,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比本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助。
(3)企业因上市改制中内部资产重组而补缴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并变更注册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4)企业引入机构股权投资的,在完成“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备案后,县财政按到位股权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4、首发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1500万元(按完成股改并签订协议、上市报备、上市报审、成功上市四个阶段分别兑现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挂牌企业转板首发上市奖励时扣除挂牌奖励。
5、“新三板”挂牌。对首次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10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公开发行并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150万元,基础层晋层至创新层的补齐至150万元。
6、境外上市。企业在香港联交所及境(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首发上市成功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500万元;获得融资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县项目建设的,县财政再奖励1000万元。
7、借壳上市。县内企业按规定在六安市以外“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县并承诺不迁出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1500万元;六安市以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县并承诺不迁出的,比照执行。
8、区域挂牌。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改挂牌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25万元。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挂牌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5万元。
三、鼓励上市挂牌企业资本运作
9、再融资。对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投资在我县实际到位资金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可申报一次。通过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参照本条政策奖励。
10、并购重组。上市挂牌企业对县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按并购交易实际出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11、分拆或二次上市。对本县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或者新三板公开发行,按照前述相应政策给予奖励。对上市公司在境内外实现二次上市的,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四、鼓励设立和引进私募基金
12、落户政策。对新设立且在我县有实际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按管理规模的0.5%给予落户奖励;管理规模在5—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管理规模的0.8%给予落户奖励;管理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按管理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3、办公政策。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入驻我县的,根据合理需求免费提供办公场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与实际管理规模相适应,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14、财税政策。落户我县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其前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后两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给予扶持。
15、投资奖励。
①注册在我县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县辖区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②支持落户我县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我县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每家基金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我县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风险补贴最高50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的认定。
③对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企业迁入我县,经县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定符合本县双招双引要求的,视同投资我县企业,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迁入标的公司5年内成功上市的,再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迁入标的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16、鼓励合作。对获得县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私募基金,返投比例达到1.5倍(含)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5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返投比例达到2倍(含)以上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9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通过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我县的资金,均可认定为返投范围,具体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返投奖励在私募基金清算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后按程序兑付。
五、其他政策措施
17、人才政策。企业、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符合我县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平等纳入人才政策享受范围。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五年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最高给予全额奖励。
18、兑现方式。县内企业在上市推进过程中可同时享受省、市、县三级奖励政策,其中上级奖励需县级配套部分计入县级奖励额度范围。兑现本政策意见的奖励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对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企业申请各项奖励,应于相关工作完成次年3月31日前向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会商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
19、适用范围。
①县内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该企业的原始股东中董监高以及股份占比超过5%(含)的大股东,其股份减持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我县缴纳。否则,我县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奖励。
②凡已享受本政策意见的县内企业,如发生注册地迁出我县或因县外企业借壳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不在我县的,我县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奖励。
③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再融资项目,应优先在我县立项建设。确因市场、资源要素、收购兼并等因素在县外立项建设的,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总部经济实力。否则,我县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奖励。
④本意见所列私募基金相关政策适用于在霍山注册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资金在本县金融机构托管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享受落户、办公、财税、人才政策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对地方贡献,且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出本县,若迁出本县的,需按承诺退还享受政策奖励资金。落户、投资等奖励的资金规模以实际到账或投资金额扣除本省、本市、本县政府出资计算。
⑤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本政策意见中的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我县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奖励。
六、附则
20、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霍政〔2014〕8号)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作废。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反馈。
2021年11月12日向县发改委、财政局、科技经信局等15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反馈意见;11月29日县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会,会上县财政局、产投公司等单位提出了建设性意见,11月30日专门与财政局进行逐条梳理、整理归纳,再次向16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共征集到2条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内容 | 采纳情况 |
1 | 县发改委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2 | 县财政局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3 | 县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4 | 县人社局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5 | 县科技经信局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6 | 县文旅体局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7 | 县审计局 | 建议:对《意见》第五条第18款“兑现方式……经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会商初审后,……”中删除“、县审计局”。 | 未采纳,为保证兑现政策奖励过程的合规性、严谨性,建议保留。 |
建议:对《意见》第五条第19款⑤项开头加上“县审计局依法对奖励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 采纳 | ||
8 | 县税务局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9 | 县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10 | 县商务局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11 | 县投创中心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12 | 县督查室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13 | 县开发区管委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14 | 县人行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15 | 县银保监组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
16 | 县产投公司 | 无意见,同意上会 |
关于印发霍山县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霍政秘〔202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霍山县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加快推进我县企业上市挂牌,推动基金业发展,鼓励县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县域经济更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股改
1. 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合法合规性证明办理问题的,由上市联席会议进行专题会商,建立绿色通道,依法依规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
2. 靠前指导。在企业合规经营方面,县内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指导,跟进把关,依法积极化解矛盾,避免出现影响上市的重大处罚事项;在历史沿革等合法性确认方面,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提前辅导、专题会商,加快审核进度,为企业申报扫清障碍。
3. 税费扶持。
(1)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县级,下同)部分全额补助。
(2)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以下情况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①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②企业通过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而且保荐机构出具同意保荐上市意见书,当年比股改当年新增的;③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被正式受理,当年比通过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当年新增的。如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和IPO申请材料被受理在同一年完成,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比本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助。
(3)企业因上市改制中内部资产重组而补缴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并变更注册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4)企业引入机构股权投资的,在完成“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备案后,县财政按到位股权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4. 首发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1500万元(按完成股改并签订协议、上市报备、上市报审、成功上市四个阶段分别兑现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挂牌企业转板首发上市奖励时扣除挂牌奖励。
5. “新三板”挂牌。对首次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10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公开发行并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150万元,基础层晋层至创新层的补齐至150万元。
6. 境外上市。企业在香港联交所及境(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首发上市成功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500万元;获得融资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县项目建设的,县财政按融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7. 借壳上市。县内企业按规定在六安市以外“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县并承诺不迁出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1500万元;六安市以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县并承诺不迁出的,比照执行。
8. 区域挂牌。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改挂牌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25万元。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挂牌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5万元。
三、鼓励上市挂牌企业资本运作
9. 再融资。对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投资在我县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可申报一次。通过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参照本条政策奖励。
10. 并购重组。上市挂牌企业对县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按并购交易实际出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 分拆或二次上市。对本县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或者新三板公开发行,按照前述相应政策给予奖励。对上市公司在境内外实现二次上市的,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四、鼓励设立和引进私募基金
12. 落户政策。对新设立且在我县有实际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按管理规模的0.5%给予落户奖励;管理规模在5-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管理规模的0.8%给予落户奖励;管理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按管理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3. 办公政策。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入驻我县的,根据合理需求免费提供办公场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与实际管理规模相适应,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14. 财税政策。落户我县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其前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后两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给予扶持。
15. 投资奖励。
①注册在我县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县辖区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②支持落户我县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我县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每家基金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我县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风险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的认定。
③对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企业迁入我县,经县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定符合本县双招双引要求的,视同投资我县企业,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迁入标的公司5年内成功上市的,再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迁入标的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16. 鼓励合作。对获得县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私募基金,返投比例达到1.5倍(含)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5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返投比例达到2倍(含)以上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9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通过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我县的资金,均可认定为返投范围,具体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返投奖励在私募基金清算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后按程序兑付。
五、其他政策措施
17. 人才政策。企业、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符合我县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平等纳入人才政策享受范围。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五年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最高给予全额奖励。
18. 兑现方式。县内企业在上市推进过程中可同时享受省、市、县三级奖励政策,其中上级奖励需县级配套部分计入县级奖励额度范围。兑现本政策意见的奖励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对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企业申请各项奖励,应于相关工作完成次年3月31日前向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会商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
19. 适用范围。
①县内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该企业的原始股东中董监高以及股份占比超过5%(含)的大股东,其股份减持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我县缴纳。否则,我县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奖励。
②凡已享受本政策意见的县内企业,如发生注册地迁出我县或因县外企业借壳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不在我县的,我县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奖励。
③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再融资项目,应优先在我县立项建设。确因市场、资源要素、收购兼并等因素在县外立项建设的,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总部经济实力。否则,我县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奖励。
④本意见所列私募基金相关政策适用于在霍山注册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资金在本县金融机构托管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享受落户、办公、财税、人才政策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对地方贡献,且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出本县,若迁出本县的,需按承诺退还享受政策奖励资金。落户、投资等奖励的资金规模以实际到账或投资金额扣除本省、本市、本县政府出资计算。
⑤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本政策意见中的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我县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奖励。
六、附则
20. 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霍政〔2014〕8号)文件自动失效,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霍山县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24日,省政府举办安徽省万家企业资本市场业务培训专项行动启动仪式,省长王清宪亲自出席并讲话。8月8日,省政府印发了《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行动方案》(皖政办〔2021〕10号)。9月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发表视频致辞,宣布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11月15日,北交所正式开市。
2021年9月19日,市政府印发了《六安市企业上市“雁阵计划”》(六政秘〔2021〕137号),对上市挂牌奖励金额提标,并要求各县区要制定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我县在201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霍政〔2014〕8号)后,至今未修订,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需求。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和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和鼓励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基金业发展,迫切需要重新出台《霍山县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加快推进我县企业上市挂牌,推动基金业发展,鼓励县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县域经济更高质量绿色发展。
四、研判和制定过程
为深入贯彻《六安市企业上市“雁阵计划”》文件精神,同时参考金安、金寨、霍邱、舒城等周边县区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市级以及舒城、金寨县对首发上市奖励1500万元),借鉴《六安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芜湖市促进私募基金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芜政秘〔2021〕41号)先进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我中心牵头起草了《霍山县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1月12日向县发改委、财政局、科技经信局等15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反馈意见;11月29日县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会,会上县财政局、产投公司等单位提出了建设性意见,11月30日专门与财政局进行逐条梳理、整理归纳,再次向16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形成《霍山县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现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五、主要内容
《意见》共六条20项内容,分别从鼓励企业股改、鼓励企业上市挂牌、鼓励上市挂牌企业资本运作、鼓励设立和引进私募基金、约束条件等方面明确了政策奖励的要求和标准。
1.鼓励企业股改。企业股改、报审、IPO阶段新增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的,在完成“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备案后,按到位股权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此条与市级和金寨县奖励政策基本一致。
2.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奖励1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基础层奖励100万元,创新层奖励150万元;在省区域板股改挂牌的奖励25万元,非股改挂牌的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均根据企业上市进度分阶段兑现。对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并满足条件的企业享受首发上市政策奖励。此条与市级、舒城、金寨县奖励政策基本一致。
3.鼓励上市挂牌企业资本运作。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对县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分拆或二次上市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给予政策奖励。此条与市级奖励政策基本一致。
4.鼓励设立和引进私募基金。此条政策基本与市级征求意见稿表述一致,因为市级政策大部分均由落户县区政府负责兑现。其中落户奖励进行了细化:对新设立且在我县有实际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按管理规模的0.5%给予落户奖励;管理规模在5-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管理规模的0.8%给予落户奖励;管理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按管理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其他政策措施。《意见》在人才政策、兑现方式方面也作了详细说明。
六、创新举措
《意见》提出了5条适用范围,较市级和周边县区政策更为完善,为政策落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一是县内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原始股东中董监高以及大股东,其股份减持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我县缴纳。二是凡已享受政策奖励的县内企业不得迁出。三是上市募投项目以及再融资项目,应优先在我县立项建设。四是基金奖励仅针对在霍山注册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资金在本县金融机构托管且正规登记备案的机构,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出本县。五是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明确相关政策适用机构,为霍山注册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资金在本县金融机构托管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