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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若干规定

征集单位:霍山县住建局征集时间:[ 2023-07-03 00:00 ] 至 [ 2023-08-02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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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县房地产市场管理职能。特此(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请提出修改意见,您可以通过电话、信件和电子邮箱等方式向我们反馈,并于4月19日上午下班前反馈至县住建局。提出意见的方式:1、登录霍山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s://www.ahhuoshan.gov.cn/zmhd/yjzjk/index.html)留言。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霍山县住建大厦9楼902办公室,邮编:23720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至494640169@qq.com。联系人:高磊。联系电话:0564-5022156。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规定(草案).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0年3月28日,我县《关于印发霍山县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霍政办〔2020〕11号)文件的出台,建立了商品房综合查验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在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加强了我县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近年来逾期办证、虚假宣传、房屋质量投诉、物业管理投诉、极少数业主恶意维权等新的问题逐渐增多。为了从源头把关,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有效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面临的诸多问题,根据上级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牵头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县住建局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研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探讨,结合部分法规和部门职责的调整情况、前期工作的经验、当前工作的实际,在《霍山县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霍政办〔2020〕11号)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商品房项目开发的节点,从土地出让、规划管理、价格备案管理、预售管理、销售行为管理、竣工验收管理、交付管理、预售资金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物业管理以及联合执法管理11个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同时,提出了规划评审会前部门会商、加强销售违规行为惩处、竣工验收前开展前期检测会审、加快推进地下车位(库)销售登记工作、开展执法进小区工作、加快小区“停车难”治理、加强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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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渠道
0564-5022156
来信来访渠道
县住建局9楼办公室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8月4日 11时12分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县住建局对当前我县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研究,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探讨,听取了多方意见。结合近年来部分法规和部门职责的调整情况,以及前期工作的经验、当前工作的实际,在原《霍山县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商品房项目开发的节点,先后11个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7月31日,县住建局发放了《征求意见函》,县自然资源局、市监局、国动办、城管局等部门提供了合理的修改意见,均已采纳和修改。其中:

(一)国动办修改意见

规划评审前的会商内容添加人防工程。

(二)自然资源局修改意见

1、P1页 第二条 “(二)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议取消该条。

2、P5 页 第六条“(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议明确完善该条内容,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位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层数、建筑立面效果、使用性质、退距红线、小区出入口位置)。

(三)县市监局修改意见

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查处条款进行了细化;县国动办建议在规划会商时加入人防工程的内容。

(四)城管局修改意见

1、第七条(四)“物业服务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物业相关设施等”的验收主体应为自然资源局,改到第七条(二)。      

2、第十一条“属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修改为“属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履职”。                    

3、第十一条第四段“县城管局和县直相关执法部门应在小区内设立综合执法点,综合执法仅小区”,修改为“属地人民政府、县城管局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小区内设立综合执法点,推进综合执法进小区工作”。  

4、县发改委、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积极探索小区停车难的治理办法”,修改为“县发改委、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应积极探索小区“停车难”的治理办法”。

(五)其他单位均无修改意见。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