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意见的函
县直相关单位: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六政办〔2023〕24号)要求,为推动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科学规划和统筹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县数据局牵头起草了《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征求你们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9月5日前书面反馈至电子邮箱:170817472@qq.com,并提供经办人联系方式。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刘雨,联系电话:0564-5220522。
关于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信息化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霍山县实际情况,我局牵头起草了《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数安办〔2023〕6号)和《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同时参照和借鉴了其他地区的相关做法和经验,并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的通知》最新要求起草了《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初稿)。
三、起草过程
县数据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起草了《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初稿),书面征求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县密码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及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意见,通过沟通论证,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和验收管理、运行维护管理、附则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项目的定义和职责分工。《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续建、运维、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用于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信息化软硬件、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明确了县数据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县密码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审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年度计划编制。《办法》明确了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编制流程和要求。流程分为:计划征集、计划申报和计划评审。县直各部门需提前谋划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县数据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和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于每年6月左右印发通知,启动下一年度计划征集工作,县直各单位按要求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县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计划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数管局汇总,经省数管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部分,项目审批。《办法》明确了县数据局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权限、审批内容及相关要求。县数据局依据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设计方案等材料开展集中审查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形成审批意见,《办法》对项目建设必须满足条件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第四部分,建设和验收管理。《办法》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查后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不低于1个月的试运行,形成试运行报告后向县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县数据局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建设成果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部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原则上,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数据局加强项目运维监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网络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其他有关条款。
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意见征集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数安办〔2023〕6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六政办〔2023〕24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国债、专项债、统筹基建资金等)新建、续建、升级、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用于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信息化软硬件、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项目建设遵循“需求牵引、适度超前、资源集约、互联互通、安全可信”原则,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县数据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拟定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审批、方案审核、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县发改委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投资审查;负责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列入年度县级政府性投资计划,并对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保障,并对政府招标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县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国产密码应用及信创适配监督管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服务。
县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谋划、设计、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质量监督、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定期评估。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是全省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一体化平台开展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县数据局报上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不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集约整合的,凡不按规定共享数据的,凡不按要求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章 年度计划编制
第八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县数据局每年征集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时,应充分征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避免重复建设。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一)计划征集。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谋划工作,县数据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和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启动下一年度计划征集和申报工作。
(二)计划申报。县直各单位按要求向县数据局申报新建、升级、运维等项目,通过一体化平台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涉密项目按县密码管理局要求报送。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新建、升级类项目,报送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涉及的信息化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概算组成及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内容、业务流程、技术架构、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进度计划、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等。升级类项目还需报送原项目建设方案、合同、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材料等。
2.运维类项目,新增运维或合同期满的项目,报送原项目方案、验收文件、现运维方案等。
(三)计划评审。县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年度计划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 县数据局负责统筹编制全县年度计划,报市数管局汇总,经省数管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实施。乡镇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条 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经县数据局与相关部门论证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一体化平台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数据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数据局审核后,报市数管局审定,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省、市数管局审批。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县数据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县数据局依据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设计方案等材料开展集中审查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形成审批意见。评审论证费用由县财政据实保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确需新增项目依据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涉密项目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二)符合霍山县智慧城市、数字政府等规划要求;
(三)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基础设施;
(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五)提供项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清单,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六)有全面可行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七)投资概算和进度安排合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建设和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法执行政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程序,未列入建设年度计划项目,不得自行招标采购。原则上投资预算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引入监理。软件开发类新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系统测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含密评)。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须明确数据“三清单”,即: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数据责任清单,需要其他单位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负面清单。坚决打破部门意识,坚决打破“信息孤岛”,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六安市子平台和霍山县大数据云中心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数据共享共用。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不低于1个月的试运行,形成试运行报告后向县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项目功能测试报告、运维协议、数据“三清单”及数据库最高管理权限、源代码、标准接口等。
县数据局初审同意申请后,由县数据局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建设成果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的,提前向县数据局申请延期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原则上,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一体化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机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一)未按要求归集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纳入项目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非涉密政务信息化系统未按要求迁入一体化平台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资产归县政府所有。涉及公共服务类或确需部署在项目建设单位的硬件设备,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数据局加强项目运维监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网络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估费用由县财政据实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霍政办秘〔2021〕83号)同时废止。
我单位于2024年8月4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对《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7条,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意见 |
1 |
县发改委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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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财政局 |
建议删除:第三章第十四条“项目审批论证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及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估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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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将一步进行沟通对接 |
3 |
县公安局 |
无 |
— |
5 |
县委网信办 |
建议将第二页中县“网信办”改为“县委网信办” |
采纳 |
6 |
县密码管理局 |
无 |
— |
7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建议将第五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子政务项目招标采购服务,并对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管管理”,权限交给发改委。原因:自2019年机构改革后,项目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权限已移交到发改委。 |
采纳 |
8 |
县审计局 |
无 |
— |
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数安办〔2023〕6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六政办〔2023〕24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国债、专项债、统筹基建资金等)新建、续建、升级、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用于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信息化软硬件、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项目建设遵循“需求牵引、适度超前、资源集约、互联互通、安全可信”原则,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县数据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拟定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审批、方案审核、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县发改委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投资审查;负责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列入年度县级政府性投资计划,并对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保障,并对政府招标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县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国产密码应用及信创适配监督管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服务。
县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谋划、设计、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质量监督、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定期评估。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是全省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一体化平台开展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县数据局报上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不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集约整合的,凡不按规定共享数据的,凡不按要求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章 年度计划编制
第八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县数据局每年征集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时,应充分征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避免重复建设。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一)计划征集。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谋划工作,县数据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和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启动下一年度计划征集和申报工作。
(二)计划申报。县直各单位按要求向县数据局申报新建、升级、运维等项目,通过一体化平台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涉密项目按县密码管理局要求报送。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新建、升级类项目,报送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涉及的信息化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概算组成及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内容、业务流程、技术架构、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进度计划、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等。升级类项目还需报送原项目建设方案、合同、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材料等。
2.运维类项目,新增运维或合同期满的项目,报送原项目方案、验收文件、现运维方案等。
(三)计划评审。县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年度计划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 县数据局负责统筹编制全县年度计划,报市数管局汇总,经省数管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实施。乡镇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条 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经县数据局与相关部门论证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一体化平台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数据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数据局审核后,报市数管局审定,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省、市数管局审批。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县数据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县数据局依据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设计方案等材料开展集中审查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形成审批意见。评审论证费用由县财政据实保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确需新增项目依据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涉密项目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二)符合霍山县智慧城市、数字政府等规划要求;
(三)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基础设施;
(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五)提供项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清单,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六)有全面可行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七)投资概算和进度安排合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建设和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法执行政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程序,未列入建设年度计划项目,不得自行招标采购。原则上投资预算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引入监理。软件开发类新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系统测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含密评)。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须明确数据“三清单”,即: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数据责任清单,需要其他单位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负面清单。坚决打破部门意识,坚决打破“信息孤岛”,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六安市子平台和霍山县大数据云中心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数据共享共用。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不低于1个月的试运行,形成试运行报告后向县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项目功能测试报告、运维协议、数据“三清单”及数据库最高管理权限、源代码、标准接口等。
县数据局初审同意申请后,由县数据局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建设成果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的,提前向县数据局申请延期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原则上,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一体化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机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一)未按要求归集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纳入项目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非涉密政务信息化系统未按要求迁入一体化平台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资产归县政府所有。涉及公共服务类或确需部署在项目建设单位的硬件设备,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数据局加强项目运维监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网络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估费用由县财政据实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霍政办秘〔2021〕83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
《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推进霍山县政务信息化建设、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数安办〔2023〕6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六政办〔2023〕24号)等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霍政办〔2024〕17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落实省、市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我县项目计划申报、立项审批、建设管理、验收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促进项目建设规范化、集约化,推进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数据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上级数据部门和县政府办等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初稿)》。《办法(初稿)》报经县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程序向相关单位征集意见,2024年9月11日,受县领导委托,县政府办组织召开了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委网信办、县密码管理局、县公共交易中心和县数据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征求意见会,经会议充分研究讨论后,修改完善后的《办法(草案)》于2024年9月18日通过县司法局审批备案,2024年9月20日霍山县政府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正式印发《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霍政办〔2024〕17号)。
四、工作目标
加强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水平。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和验收管理、运行维护管理、附则共六章28条。
第一章 总则。一是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适用范围、包含内容。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县数据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拟定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审批、方案审核、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等工作;县发改委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投资审查,负责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列入年度县级政府性投资计划,并对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保障,并对政府招标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县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国产密码应用及信创适配监督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服务;县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谋划、设计、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质量监督、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年度计划编制。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编制流程和要求。县数据局每年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年度计划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统筹编制全县年度计划,报市数管局汇总,经省数管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实施。乡镇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三章 项目审批。明确了县数据局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权限、审批内容及相关要求。为提高审批效率,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一)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数据局审核后,报市数管局审定,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省、市数管局审批。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县数据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二)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四章 建设和验收管理。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运维和管理等各项要求。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其他有关条款。
六、创新举措
(一)《办法》进一步细化县数据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县密码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审计局等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实现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形成跨业务、多领域、交互性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格局。
(二)《办法》进一步推进项目在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开发,强化数字化场景应用,避免重复建设、数据孤岛等问题,实现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
七、保障措施
《办法》在职责分工、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绩效评估、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下一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将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加强《办法》政策宣传,指导各单位贯彻落实《办法》要求,严格执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