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根据霍山县委依法治县办下发《提示函》文件指出,《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19〕30号)第二章第十六条及部分描述词句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同时根据《六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六政办秘〔2019〕81 号相关规定,需要对《霍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重新修订。
二、修订经过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县城管局组织了修订工作,草拟了《霍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县城管局于10月4日将《办法》刊登于县政府网站首页向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限10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六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处置管理、运输管理、弃置场地管理、综合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关于公开征求《霍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县城管局牵头起草了《霍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13日(因本《办法》为修订版以及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本次征集时间为10天)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霍山县人民政府网“霍山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https://www.ahhuoshan.gov.cn/zmhd/yjzjk/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霍山县政务区林业大厦四楼霍山县城管局,邮政编码:237200;
(三)电子信件。邮箱:631855654@qq.com;
(四)联系人:褚进东,联系电话:0564-5037025。
霍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山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工作,核定建筑垃圾弃置场所。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标准车、装平车、全覆盖、禁带泥、不漏撒”的五项基本原则,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应当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工期、建筑垃圾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修改方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材料;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消纳地点相关材料;
(四)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六)污染防治、车辆清洁措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准运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建筑垃圾;
(三)监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规范作业,装载建筑垃圾
不得超高,确保车厢全封闭;
(四)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和设施,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车辆净车出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社区居委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委托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有偿清运。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
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实行建筑垃圾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
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
持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准运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弃置场地。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符合限定载重吨位和防遗撒、防扬尘运输要求。建筑垃圾准运证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按一车一证核发。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必须采取全封闭、全覆盖措施,确保车辆整洁,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并按照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路线、时间、堆放场地进行运输、倾倒。
(三)遇重污染天气,省、市、县启动大气污染预警应急二级、一级响应时,在预警发布至解除期间,禁止一切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四)严禁出让、转借、涂改和仿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输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
第四章 弃置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建设工作,按照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加强建筑垃圾弃置场区的准入、建设以及日常运营等安全监管,督促相关运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实行建筑垃圾有偿处置制度,处置收益用于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直相关部门应齐抓共管、各司其职。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发,负责建筑垃圾安全监管工作,对违法倾倒或者抛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工地出入口冲洗保洁措施,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城区运载建筑垃圾的农用经营车辆的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在城区对飞扬撒漏行为的治理和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内容,依法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安全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查处和监管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建设、公安、农机等行政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相关行政部门履行建筑垃圾监管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及通报。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
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处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入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弃置场地
或者购买车辆挂靠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建制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霍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霍政办〔2017〕30号)同时废止。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反馈信息
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我单位对《霍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特此说明。期间线下共发出12份《意见稿》,收回3份,霍山县农业农村局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备注 |
1 | 农业农村局 | 关于征求《霍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函已收悉,经认真讨论和研究,根据 《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对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 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 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条款见附件), 我局承担拖拉机登记、检验和驾驶许可考试发证、 审验等职能,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我局拖拉机道路 管理执法的权限,建议建立相关部门沟通联络机 制,对工作中涉“农用车”问题及时信息沟通。 特此回复! |
是否采纳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