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根据霍山县委依法治县办下发《提示函》文件指出,《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22〕12号)第四章第九条部分描述词句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同时根据《安徽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厅〔2022〕10号)、《霍山县2022年旅游工作要点》(室〔2022〕29号)相关规定,需要对《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进行重新修订。
二、修订经过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县文旅组织了修订工作,草拟了《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县文旅局于1月2日将《办法》刊登于县政府网站首页向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限30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十一条,分别为总则,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的原则、范围,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专项资金的管理,附则。主要规定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申报、审批、拨付和管理等方面内容。
关于公开征求《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霍山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使用,县文旅局牵头起草了《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5年1月2日-2024年1月31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霍山县人民政府网“霍山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https://www.ahhuoshan.gov.cn/zmhd/yjzjk/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霍山县人民政府主楼二楼县文旅局,邮政编码:237200;
(三)电子信件。邮箱:1781984901@qq.com;
(四)联系人:叶祥,联系电话:0564-5022918。
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霍山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使用,做大做强旅游业,根据《霍山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霍财经办发〔2020〕3号)、《霍山县财政统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霍政办〔2014〕9号)和《霍山县本级预算管理办法》(霍政〔2022〕34号)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用于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要与中央、省、市及其他旅游发展建设配套资金捆绑使用,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的原则、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万元,使用中必须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二)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提升品牌、注重效益;
(三)以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资金为主,专项资金为辅;
(四)坚持“三个优先”,即有利于改善旅游环境,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优先;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好的项目优先;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投入产出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优先。
第五条 根据全县旅游产业发展目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旅游产业发展
1、全县各类旅游规划编制及相关费用;
2、旅游产业发展调研、观摩、考察等;
3、旅游项目谋划、争取、推进等工作性支出,项目可研编制、设计等前期工作经费;
4、旅游标识系统建设,重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乡村旅游集聚区、自驾游营地、研学旅游基地等新业态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智慧旅游建设等;
5、经县政府批准用于旅游产业的其他项目。
(二)旅游宣传营销
1、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策划、宣传,客源市场开拓;
2、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的规划设计和宣传推广;
3、举办旅游节庆活动。
(三)旅游基础工作
1、旅游行业培训;
2、旅游行业管理、旅游执法以及旅游统计等业务工作;
3、上级部门督查检查、调研及其他地区考察调研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县文旅局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县文旅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
(三)县文旅局负责对实施项目进行审定和监督。
(四)县财政局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查。
(五)县审计局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局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收回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县政府办印发的《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霍政办〔202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