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的《霍山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件:hsyywggg@163.com
联系电话:0564-5020620
公示期30天。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5日
关于《霍山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起 草 说 明
一、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保护我县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加强垂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文件精神,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科学界定垂钓的性质和内容,引导公共有序规范开展垂钓活动,科学划定垂区域、严格控制垂钓规模,规范垂钓行为,明确垂钓制度的目的,结合霍山县实际,起草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必要性
1.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需要。无序垂钓行为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因素,规范垂钓行为有助于保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
2.规范垂钓秩序的需要。一人多竿、一线多钩,多线多钩的行为仍然存在,为杜绝生产性垂钓,有效维护我县禁捕管理秩序,出台该文件十分必要。
3.加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钓区,有助于保护漫水河蒙古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鱼类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钓饵有利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环境质量。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在霍山县天然水域内非禁渔期、非禁渔区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本《办法》对休闲垂钓时钓具的数量、鱼钩的宽度和个数、饵料、常钓渔获物的最低可捕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对禁用钓具和钓法作了列举,对规范垂钓行为以及误钓外来物种、水生野生动物等水生生物时的处理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本办法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作了明确规定。
四、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二)其它参考性文件
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
五、审查修改过程和听取意见情况
本《办法》初稿形成后,政府办牵头召开了相关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除现场修改外,还收到了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保分局、县水务局等6个单位5条修改建议,经讨论,采纳吸收了部分意见,形成《霍山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本《办法》在为期一个月的县政府网站公示期间,共收到1位热心人士的建议:加大对泥鳅钓鱼、弹弓捕鱼、电鱼、网鱼的打击力度。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日
霍山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禁渔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天然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山县内除禁渔区外,在天然水域进行垂钓活动的单位、团体、协会等组织以及直接从事垂钓行为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我县境内的淠河及其主要支流,漫水河、黄尾河、但家庙河、深水河及其主要支流,孔家河、柳林河、石家河、沿河涧、龙井河、真龙地河、梅开河、杨三河等天然河道。
本办法所称天然水域不包括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库、池塘等封闭性的由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公司、家庭农场、合作社)承包经营或管理的水域。
第五条 霍山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禁钓期(区)和垂钓区域范围
第六条 禁钓期和禁钓区规定:
禁钓期:佛子岭水库坝下至高桥湾橡胶坝,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禁钓区(全年禁止垂钓):
(一)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保护区:漫水河蒙古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钓水域。
第七条 垂钓区域:我县除禁钓区、禁钓期外的其他天然水域。
第三章 垂钓管理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进行休闲垂钓。
第九条 垂钓工具、方法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一人多竿、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方法。
(二)鱼钩的钩宽(钩尖到钩柄最小距离)不得超过2厘米。
(三)真饵钩尖数不超过2个,拟饵复钩钩尖数不超过7个。
(四)禁止使用爆炸钩、串钩、滚钩、大刺钩等禁用钓具。
(五)禁止使用配备有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的钓具。
(六)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器等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的工具。
(七)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离岸垂钓。
(八)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垂钓工具、方法。
第十条 饵料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
(二)禁止使用鱼虾类、泥鳅等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饵料。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国省考断面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投放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饵料。
第十一条 垂钓中相关行为的限制:
(一)钓获物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报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禁止垂钓国家、安徽省重点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三)垂钓时应当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如垂钓的渔获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青鱼(俗称螺蛳混子)、草鱼(俗称草混子)、鲢(俗称大白鲢)、鳙(俗称胖头鱼)等全长不低于30cm;鲤(俗称鲤拐子)、鲌属(俗称白鱼、红梢、青梢)、鲶鱼属、鳊鱼属、乌鱼(黑鱼)等全长不低于20cm;鳜属(俗称桂鱼)、鲫(俗称鲫鱼壳子)、黄颡鱼(俗称汪丫鱼)等全长不低于10cm。
(四)在养殖或者增殖水域垂钓的,必须征得其经营管理者同意。
(五)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的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重量不含外来物种)。
(六)严格禁止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二条 在天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县文旅局书面报备,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监督检查。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主动识别和避让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离。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阻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第十五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分工协作和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垂钓监督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依法打击、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二)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涉渔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根据职能职责落实渔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厉打击销售、买卖水生生物保护区野生水产品、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渔获物等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三无”船舶非法垂钓行为。
(五)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源地等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垂钓行为,以及利用有毒有害化学饵料进行垂钓行为。
(六)县文旅部门负责接受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报备和监管。
(七)县水务部门(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等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对连通性河流、禁捕禁渔水域勘界认定。
(八)县城市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城区等景观河道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规范垂钓管理工作。
(十)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牌以及微信公众平台、抖音等新型互联网媒介,图文并茂、声像并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规范垂钓行为。充分发挥垂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坚持系统规划、有序引导、科学规范、严格管控的原则,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娱乐性垂钓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垂钓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霍山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
提出意见建议单位 |
修改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 |
原因 |
备注 |
1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建议将第十六条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分工协作和负责。(五)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源地等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垂钓行为,以及利用有毒有害化学饵料进行垂钓行为。修改为(五)县渔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源地等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垂钓行为,以及利用有毒有害化学饵料进行垂钓行为。 |
未采纳 |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县市场监管局 |
建议第6页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销售水产品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虚假宣传或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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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文旅局 |
1. 建议将第十二条改为“在天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赛事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备,同时报县文旅局备案” 2. 建议删除第十六条(六)县文旅部门负责接受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报备和监管 |
未采纳 |
根据县文旅局单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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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城管局 |
建议删除第四章第八条县城市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城区等景观河道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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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水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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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交通运输局 |
第6页,(四)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配合.... 建议修改为:“依法查处营运船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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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公众 |
建议1、把禁钓区,各水域禁钓时间、鱼种等以地图形式标注出来作为附件?并在相关河流的主干道上做标识牌。 建议2、加大对泥鳅钓鱼、弹弓捕鱼、电鱼、网鱼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夜间,电工、网工、泥鳅党频繁出没,对鱼类进行毁灭性打击。 建议3、建议建立垂钓人员白、黑名单数据库,倡议钓友自发投放鱼苗、或捐赠由农业农村局统一投放(本地鱼种),并签署文明垂钓承诺书,凭借鱼苗投放证明、文明垂钓承诺书纳入垂钓白名单,增加白名单垂钓人员垂钓区域(控制渔获,甚至零渔获),对于泥鳅钓鱼、弹弓捕鱼等违法垂钓人员纳入垂钓黑名单,责令投放相应鱼种鱼苗。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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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
提出意见建议单位 |
修改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 |
原因 |
备注 |
1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建议将第十六条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分工协作和负责。(五)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源地等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垂钓行为,以及利用有毒有害化学饵料进行垂钓行为。修改为(五)县渔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源地等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垂钓行为,以及利用有毒有害化学饵料进行垂钓行为。 |
未采纳 |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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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市场监管局 |
建议第6页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销售水产品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虚假宣传或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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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文旅局 |
1. 建议将第十二条改为“在天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赛事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备,同时报县文旅局备案” 2. 建议删除第十六条(六)县文旅部门负责接受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报备和监管 |
未采纳 |
根据县文旅局单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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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城管局 |
建议删除第四章第八条县城市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城区等景观河道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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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水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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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交通运输局 |
第6页,(四)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配合.... 建议修改为:“依法查处营运船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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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公众 |
建议1、把禁钓区,各水域禁钓时间、鱼种等以地图形式标注出来作为附件?并在相关河流的主干道上做标识牌。 建议2、加大对泥鳅钓鱼、弹弓捕鱼、电鱼、网鱼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夜间,电工、网工、泥鳅党频繁出没,对鱼类进行毁灭性打击。 建议3、建议建立垂钓人员白、黑名单数据库,倡议钓友自发投放鱼苗、或捐赠由农业农村局统一投放(本地鱼种),并签署文明垂钓承诺书,凭借鱼苗投放证明、文明垂钓承诺书纳入垂钓白名单,增加白名单垂钓人员垂钓区域(控制渔获,甚至零渔获),对于泥鳅钓鱼、弹弓捕鱼等违法垂钓人员纳入垂钓黑名单,责令投放相应鱼种鱼苗。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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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
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霍政办〔2024〕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霍山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业经十八届霍山县人民政府第 4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霍山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禁渔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天然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山县内除禁渔区外,在天然水域进行垂钓活动的单位、团体、协会等组织以及直接从事垂钓行为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我县境内的淠河及其主要支流,漫水河、黄尾河、但家庙河、深水河及其主要支流,孔家河、柳林河、石家河、沿河涧、龙井河、真龙地河、梅开河、杨三河等天然河道。
本办法所称天然水域不包括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库、池塘等封闭性的由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承包经营或管理的水域。
第五条 霍山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禁钓期(区)和垂钓区域范围
第六条 禁钓期和禁钓区规定:
禁钓期:佛子岭水库坝下至高桥湾橡胶坝,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禁钓区(全年禁止垂钓):
(一)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保护区:漫水河蒙古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钓水域。
第七条 垂钓区域:我县除禁钓区外的其他天然水域。
第三章 垂钓管理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进行休闲垂钓。
第九条 垂钓工具、方法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一人多竿、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方法。
(二)鱼钩的钩宽(钩尖到钩柄最小距离)不得超过2厘米。
(三)真饵钩尖数不超过2个,拟饵复钩钩尖数不超过7个。
(四)禁止使用爆炸钩、串钩、滚钩、大刺钩等禁用钓具。
(五)禁止使用配备有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的钓具。
(六)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器等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的工具。
(七)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离岸垂钓。
(八)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垂钓工具、方法。
第十条 饵料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
(二)禁止使用鱼虾类、泥鳅等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饵料。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国省考断面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投放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饵料。
第十一条 垂钓中相关行为的限制:
(一)钓获物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报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禁止垂钓国家、安徽省重点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误伤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死亡的,应当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三)垂钓时应当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如垂钓的渔获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青鱼(俗称螺蛳混子)、草鱼(俗称草混子)、鲢(俗称大白鲢)、鳙(俗称胖头鱼)等全长不低于30cm;鲤(俗称鲤拐子)、鲌属(俗称白鱼、红梢、青梢)、鲶鱼属、鳊鱼属、乌鱼(黑鱼)等全长不低于20cm;鳜属(俗称桂鱼)、鲫(俗称鲫鱼壳子)、黄颡鱼(俗称汪丫鱼)等全长不低于10cm。
(四)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的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重量不含外来物种)。
(五)严格禁止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离。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阻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第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分工协作和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垂钓监督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依法打击、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二)县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销售水产品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买卖非法渔获物等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营运船舶非法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三无”船舶非法垂钓行为。
(五)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因垂钓以及利用有毒有害化学饵料造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规范垂钓管理工作。
(七)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牌以及微信公众平台、抖音等新型互联网媒介,图文并茂、声像并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人身安全教育,规范垂钓行为。充分发挥垂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坚持系统规划、有序引导、科学规范、严格管控的原则,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娱乐性垂钓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垂钓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保护我县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加强垂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文件精神,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科学界定垂钓的性质和内容,引导公共有序规范开展垂钓活动,科学划定垂区域、严格控制垂钓规模,规范垂钓行为,明确垂钓制度的目的,结合霍山县实际,起草制定本办法。
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二)其它参考性文件
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1.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需要。无序垂钓行为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因素,规范垂钓行为有助于保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
2.规范垂钓秩序的需要。一人多竿、一线多钩,多线多钩的行为仍然存在,为杜绝生产性垂钓,有效维护我县禁捕管理秩序,出台该文件十分必要。
3.加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钓区,有助于保护漫水河蒙古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鱼类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钓饵有利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环境质量。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本《办法》初稿形成后,政府办牵头召开了相关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除现场修改外,还收到了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保分局、县水务局等6个单位5条修改建议,经讨论,采纳吸收了部分意见,形成《霍山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本《办法》在为期一个月的县政府网站公示期间,共收到1位热心人士的建议:加大对泥鳅钓鱼、弹弓捕鱼、电鱼、网鱼的打击力度。
四、工作目标
本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工作要求、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措施,保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态环境和湖泊渔业资源,规范垂钓行为,维护重点水域禁捕和非重点水域禁渔期管理秩序。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在霍山县天然水域内非禁渔期、非禁渔区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本《办法》对休闲垂钓时钓具的数量、鱼钩的宽度和个数、饵料、常钓渔获物的最低可捕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对禁用钓具和钓法作了列举,对规范垂钓行为以及误钓外来物种、水生野生动物等水生生物时的处理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本办法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作了明确规定。
六、创新举措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将各部门和单位纳入垂钓管理队伍,明确各方职责,强化联勤联动,有利于形成执法管理合力,提升工作效率。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等实质性内容
下一步将严格落实新发布的《霍山县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保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态环境和湖泊渔业资源,规范我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行为,维护我县重点水域禁捕和非重点水域禁渔期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