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备案审查工作以及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政策清理工作情况,现将《关于清理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管办法等7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网站留言。登录霍山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huoshan.gov.cn/zmhd/yjzjk/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霍山县行政中心4楼霍山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室(415室)收;
(三)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fxsc5643202@163.com;
(四)电话方式。联系电话:0564-5643202。
附件:
附件1:《关于清理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管办法等7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点击下载)
附件2:关于清理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管办法等7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点击下载)
霍山县司法局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1:
《关于清理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管办法等7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关于清理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管办法等7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及废止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及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政策清理工作实际,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进行修改和废止。
二、修改和废止过程
2025年6月以来,市司法局对各县区开展2023年度、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7月份我县开展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政策清理工作并将初步意见反馈至市司法局。县司法局收到市级反馈问题后,陆续通过提示函、电话联系方式,提醒县直相关单位做好其起草或实施的县政府(县政府办)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2025年11月4日,县政府办主持召开文件讨论会,县司法局对《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管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反馈至各相关县直单位,11月11日收到各相关单位意见反馈,汇总形成了拟清理文件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因备案审查工作以及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政策清理工作进度安排,现征求意见十天。
三、修改和废止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省、市政策文件最新要求,修改规范性文件5件,如《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管理办法》(霍政办〔2023〕11号)、《霍山县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霍政办〔2023〕17号)、《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霍政办〔2022〕12号)等文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件:《霍山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24〕54号)、《霍山黄芽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霍政办〔2024〕19号)。
附件2:
关于清理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管办法等7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的有关规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县政府决定修改下列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废止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管理办法》(霍政办〔2023〕11号)
1、删除第二章第四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接受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和配合做好移交工作”中“组织竣工预验收”内容。
2、删除第五章第十四条。
二、《霍山县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霍政办〔2023〕17号)
1、删除第一章第四条“县重点处负责县政府交办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
2、删除第三章第八条。
3、第四章中“建设单位”修改为“委托方和代建方”。
4、第四章第十五条原内容为“工程项目招标前,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完成施工图设计、图纸会审、预算编制(复审)等工作”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前,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完成施工图设计、图纸会审、预算编制(复审)等工作”。
三、《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霍政办〔2022〕12号)
1、删除第二章第五条第(三)项旅游业奖补。
2、删除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内容。
3、删除第四章第八条第(三)项:县文旅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参与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4、第四章第八条第(四)项:县财政局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参与项目的初审和论证评估工作,修改为“县财政局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查”。
5、第四章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局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理。”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收回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理。”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霍政办〔2023〕23号)
1、删除第五条“县发改委负责商品房普通住宅价格备案、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地下车位销售价格备案工作。对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类似项目,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可暂不受理价格备案。”中“对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类似项目,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可暂不受理价格备案。”内容。
2、第六条“县住建局可通过约谈、通报、信用管理、暂停预售、暂停网签备案、暂停预售资金拨付、行政处罚等措施,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修改为“县住建局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删除第六条中“(三)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和“(十八)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性能、交付使用条件、配套设施归属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
4、删除第七条中“(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将车位、车库等与商品房捆绑销售的;”
5、删除第八条“业主在开放日期间提出的合理问题,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否则,不予组织联合验收和综合查验。”
6、第八条“(十一)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安广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各自专项内容的验收。”修改为:“(十一)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各自专项内容。”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保护促进霍山石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霍政秘〔2023〕59号)
2、“二、重点任务:5、坚持科技赋能。取得三类以上霍山石斛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号、销售额进入全省前10名的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奖励,一类新药奖励150万元、二类新药奖励100万元、三类新药奖励50万元。”修改为:“二、重点任务:5、坚持科技赋能。取得三类以上霍山石斛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号并投产的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奖励,一类新药奖励150万元、二类新药奖励100万元、三类新药奖励50万元。”
3、“二、重点任务:6、强化品牌建设。依托‘三农云’大数据中心,开发霍山石斛质量追溯系统和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系统。高标准建设中国·霍山石斛交易中心,积极引导企业进驻‘霍货有名’融媒电商平台。”修改为:“二、重点任务:6、强化品牌建设。依托‘三农云’大数据中心,开发霍山石斛质量追溯系统和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系统。高标准建设中国·霍山石斛交易中心,积极引导企业进驻。”
4、附件表格第12条、第16条、第20条内容与正文中内容作同步修改。
六、废止《霍山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24〕54号)
我县于2024年8月20日出台《霍山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24〕54号),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9月18日出台《关于印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3号),目前我县相关工作按照省级规定执行。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现进行废止。
七、废止《霍山黄芽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霍政办〔2024〕19号)
我县于2024年出台,同年,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使用、管理内容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范,相关条款已经覆盖了我县出台的文件所规定的基本内容。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现进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