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与计户。特此(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请提出修改意见,您可以通过电话、信件和电子邮箱等方式向我们反馈,并于3月13日上午下班前反馈至县住建局。
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霍山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s://www.ahhuoshan.gov.cn/zmhd/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霍山县住建大厦11楼1101办公室,邮编:2372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至1948425400@qq.com。联系人:周昆。联系电话:0564-5033370。
关于《霍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及计户办法》起草说明
一、出台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逐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变化。当前,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及计户工作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依据,实践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出台本办法具有极强的现实必要性:
一是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问题的迫切需要。以往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不同乡镇、不同征收项目对安置人口认定的条件、范围,以及计户的标准、流程掌握不一,影响了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也容易引发被征收群众的疑虑和不满,制约了征收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是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需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人口认定和计户直接关系到被征收群众的安置面积、补偿标准和切身利益。出台本办法,能够明确认定标准和计户规则,确保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彰显征收工作的为民导向。
二、工作目标
本办法的核心工作目标是围绕“规范流程、公平公正、保障权益、高效推进”的总体思路,解决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及计户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工作机制。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本办法,是我县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及计户工作,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征收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霍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及计户办法(征求意见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及计户是补偿安置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与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人口认定办法
(一)认定原则: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为基准,不得重复享受安置政策。
(二)截止时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知印发之日止
(三)认定范围
1、直接纳入: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
2、审核纳入:
(1)户口未迁入登记的: 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2)户口迁出、注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影响其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四)认定细则:
1、可审核认定的人员:
(1)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初级士官(不含军官)、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
(2)非本村户口因合法婚姻户口未迁入人员;
(3)依法收养户口未登记的人员;
(4)捐资农转非(购买城镇户口),未享受福利分房的人员;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按照两人计算安置人口;失独家庭,增加1人安置人口;合法生育两女并绝育的家庭,增加一人安置人口。
(6)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通知印发之日止,已办理计划生育《生育服务登记卡》的孕妇(有B超单),按照实际计算安置人口;
(7)户籍未迁出的被征收户户主的外嫁女“农嫁非”的仅认外嫁女本人,并与被征收户户主合并计算安置人口。
(8)丧偶无子女或离婚未再婚且无其他住房的,可享受安置政策。
2、不予认定的人员:
(1)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央企、国企正式职工;
(2)已享受过征收安置的人员、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员;
(3)仅户口挂靠未履行本集体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房屋征收通知印发后违规迁入的人员。
(五)认定材料:
1、安置人口认定表(需户主签字,乡镇或农业农村部门、村委会签名盖章);
2、户主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首页、户主页、家庭成员页,需体现户籍登记时间及家庭成员关系);
4、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乡镇宅基地批准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6、村委会出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7、被征收户签署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需明确承诺无虚假提供、无重复享受安置待遇等内容)。
8、其他审核认定的佐证材料;
二、计户办法
以合法产权证明与户籍登记信息为双重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尊重历史实际原则,杜绝“空挂户”“违规分户”导致的补偿不公。
(一)计户原则
1、产权与户籍结合原则:以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产权证明为基础,结合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一户一宅,不得重复计户,避免“空挂户”等情形出现。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一认定标准,所有计户流程、结果全程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3、尊重历史与实事求是原则:兼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婚姻家庭变化、历史分户遗留等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
(二)计户材料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乡镇宅基地批准文书等产权证明材料;无产权证无相关批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由村委会出具相应佐证材料,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
三、认定流程及审核监督
(一)摸底登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户为单位人口与房屋信息登记。
(二)材料核验:以户口簿、产权证明、集体成员证明、无重复安置承诺书等为核心材料,依托大数据比对避免重复安置,被征收户需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虚假提供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审核公示::由村(居)委会初步认定、公安机关核实户籍,村集体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乡镇审核,公示认定结果,明确异议反馈渠道,接受监督。
(四)异议处理:对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请,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及时处理。
(五)备案归档:最终认定结果随同房屋征收协议备档,全程留痕可查,以备审计。
(六)全程监督:乡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严禁暗箱操作,对弄虚作假、违规认定的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