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及清理情况(第一批)
序号 |
可承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实施方式 |
备注 |
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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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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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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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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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环评文件全本公开的证明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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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报告表审批 |
环评文件全本公开的证明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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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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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
验收情况说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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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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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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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查询服务 |
举报电话处理结果查询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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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
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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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国际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利用审批 |
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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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乡(镇)村企业的认定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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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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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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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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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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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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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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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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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
防雷产品合格证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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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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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上年度森林更新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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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对县域内16个乡镇政府、1个经济开发区、1个现代产业园以及51家县直单位的有关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尚在实施的证明事项93条,其中建议取消2条,保留91条。建议取消的有:1、特色标价签监制服务事项涉及“营业执照”的,详见《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10年第8号令)第五条 、第七条的规定;2、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事项涉及“营业执照”的,详见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第四条。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5条,其中废止4条,保留1条。废止的证明事项有:1、家庭农场申办证明,因无法律法规依据需要对此证明事项进行废止。2、申请设置摊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废止后申请城区摊点不需再提供困难情况证明。3、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提供审核表或县规委会会议纪要,废止后不再需要提供县规委会会议纪要等材料;4、纳税、环保及统计证明,因其所依据的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已过时效,需对此证明事项进行废止。保留的证明事项为林权证明,此证明事项所依据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的。
三、乡镇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3条,分别为移民直补人口证明、电表开户及动力用电证明、户口迁移介绍信,无法律法规依据,全部废止。
四、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9条,其中废止6条,保留3条。废止的证明事项有: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白内障手术费用报销贫困户家庭证明、残疾人辅具领取证明、贫困劳动力就业申请补贴证明、农保卡或社保卡丢失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单位函,均无法律法规依据。保留的证明事项有: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申报关于“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等使用权证明材料”,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关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规定。2、企业投资项目土地、规划、环保部门初审意见,此证明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但县发改委主要是基于对企业投资项目负责,考虑在项目初期就对项目开工建设需要办理的相关部门手续进行咨询,防止后期因为某个部门政策不允许而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故建议该项材料仍然保留,待后期部门联合审批、部门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完善时再适时取消。3、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商业项目用地相关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提供的资本金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规委会会议纪要、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许可证明材料;加油站等项目规划网点证明材料等),此证明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但县发改委表示要求提供用地相关证明材料是为了避免一个项目多家企业同时备案现象,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是基于防范风险、规范房地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要求企业前期完善这些材料,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相关手续办理顺畅,项目后期能真正落地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