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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霍山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程政策明白纸(居民医保2022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4-21 09:13 信息来源: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字体:[  ]
霍山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程政策明白纸(居民医保2022版)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类型 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保底比例(%) 单项封顶额(元) 年度总封顶额  
普通门诊 县内定点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40 55 —— 130 25万元
“两病”门诊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 0 55 —— 150 指未达慢特病认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
常见慢性病门诊 定点医疗机构 500 60 —— 病种不同封顶不同
特殊慢性病门诊 定点医疗机构 500 参照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 参照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 不超过年度总封顶额
其中 恶性肿瘤 定点医疗机构 500 75 参照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 不超过年度总封顶额 1.自第2个病种起不计起付线;
2.起付线和可报费用累计计算;
3.按病种设定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同时患多种慢特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增加病种限额的50%增加支付额度。
器官移植术后 定点医疗机构 500 85 参照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 定点医疗机构 500 85 参照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
“双通道”药店购药 省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0(住院期间购药) 参照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 45 不超过年度总封顶额
500(门诊购药) 执行门诊慢特病标准 执行门诊慢特病标准 执行门诊慢特病标准
残疾人辅助器具 大腿假肢 定点装配机构 0 50 —— 1700/具
小腿假肢 定点装配机构 0 50 —— 800/具
助听器 定点装配机构 0 50 —— 3500/只
18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省内省级、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0 65 —— 20000 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普通住院 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 0-500元 70 45 不超过年度总封顶额 1.正常情况按次扣减起付线;
2.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精神障碍(重性)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年度只设一次起付线;
3.参保人员市外急诊急救或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住院参照“办理转诊”报销比例。
500元以上 90
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 0-1000元 70 45
1000元以上 80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700 办理转诊 65 45
未办转诊 60 40
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 2000 办理转诊 60 45
未办转诊 50 35
省外定点医疗机构 2000≤总费用*20%≤10000 办理转诊 55 40
未办转诊 45 30
按病种付费住院 省内定点定点医院 0 根据医院、病种确定比例 —— 不超过年度总封顶额 详见具体文件。
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辅助生殖技术 指定医疗机构 参照同类别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 参照同类别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 参照同类别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 20000 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由县级计生(卫健)部门负责确认。
分娩住院 无并发症或合并症 定点医疗机构 0 —— —— 1000 轻微并发症或合并症仍执行该政策。
有并发症或合并症 定点医疗机构 参照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 参照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 参照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 不超过年度总封顶额 指妊娠期或分娩期发生的病情严重费用较高的情形。
意外伤害住院 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 0-500元 50 不保底 30000/次 1.适用于无责任方或无法确定责任方。
2.以下几种情况按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补偿标准报销(意外伤害不降比例):
1)因基础疾病如癫痫发作、精神病发作、病理性骨折或突发脑卒中等造成的身体伤害的;
2)7周岁以下儿童因摄入异物、溺水、烫(灼)伤、毒蛇咬伤等住院治疗的;
3)70周岁以上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
4)因见义勇为、救灾抢险任务中负伤的。
500元以上 70
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 0-1000元 50
1000元以上 60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700 50
市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市外省内:2000;
省外:2000≤总费用*20%≤10000
0-500元 50
500元以上 70
市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0-1000元 50
1000元以上 60
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50
以下情形医保基金不予支付:1.因违法犯罪导致意外伤害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5.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意外伤害的;6.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普通居民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起付线     (元) 分段金额(元) 支付比例(%) 封顶额 起付线    
(元)
分段金额(元) 支付比例(%) 封顶额
20000 0—50000(含) 60 1.省内医疗机构封顶30万元; 2.省外医疗机构封顶20万元; 3.既有省内又有省外封顶30万元。 10000 0—50000(含) 65 不封顶
50000—100000(含) 65 50000—100000(含) 70
100000-200000(含) 75 100000-200000(含) 80
200000以上 80 200000以上 85
    注:1.普通住院、按病种付费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等剩余合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2.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分段比例分别下降15%。
三、城乡医疗救助
人员类别 起付线(元) 救助比例(%) 年度限额(万元) 倾斜救助 备注
特困人员 0 90 5 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1.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
2.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
低保对象 0 75 5
返贫致贫人口 1500 70 5
监测人口 3000 60 5
低收入大病患者 20000 50 2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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