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依据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和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23)的,结合霍山县实际,为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加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和管理无缝衔接,建立霍山县村(社区)民政协理员制度。
二、民政协理员的设置
为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完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传递救助信息,加强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提高基层民政工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全县每个村、社区均设立至少1名民政协理员(兼职)。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民政局拟定关于《霍山县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并征求相关部门对起草文件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区财政局、各乡镇的反馈意见,并做了相应的修改。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1月29日下发关于印发《霍山县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霍政办秘〔2021〕82号)。
四、民政协理员工作职责
宣传社会救助、民生保障政策,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增减等变化和收入、财产变动的精准核实,协助社会救助对象中困难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完成定期报告;配合做好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签订和集中供养需求申报工作;协助做好低收入人口摸排和临时救助有关工作;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殡葬、婚姻等民生服务工作;协助开展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救助对象台账管理工作。
五、民政协理员选任程序
村(社区)推荐上报,经镇审核后,报区民政局选任。
六、民政协理员管理
县民政部门负责村(社区)民政协理员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社区)民政协理员的设立、日常管理、考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要为村(社区)民政协理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支持。年度考评为称职以上的可继续聘用,考评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霍山县民政局:李涛0564-390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