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1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霍山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县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智慧城市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自筹资金的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及其运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与各类智慧城市建设及大数据处理(含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相关配套专业硬件设备、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机房建设整合、网络开通优化、数据集中挖掘等项目;前期已建成项目的扩建、改造和升级;以及项目相配套的规划咨询、预算审核、监理、评测、安全服务、外包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 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融合创新、资源共享、强化服务、实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 县数据局负责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审查、方案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工作,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由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支付和资金监督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请,组织参与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
第二章 方案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县数据局申报下一年度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霍山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等材料。
第七条 县数据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概算节约性等进行审查论证。项目论证费用由县财政安排,纳入项目论证组织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八条 县数据局根据县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霍山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汇总提出下一年度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再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未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临时需要建设的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增列入年度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总责。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县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审核立项,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在每月5日前向县数据局报送《霍山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情况表》(附件2),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因特殊事项需要变更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县相关工程变更要求向县数据局提交变更申请,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对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纪委监委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监察。项目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瞒报。
第十五条 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未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数据局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等资料。竣工验收由县数据局组织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专家进行,并出具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数据局申请二次验收,二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承担相应责任,并作书面说明,同时按照合同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县数据局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运行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安排和运维经费拨付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运行和维护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保障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新建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硬件资源统一纳入县云数据中心,原则上,各部门不得再重复建设应用类数据中心。新建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后续运维费用纳入项目建设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资源整合、集中共享的目标,通过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县云数据中心统一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归县政府所有。县有关部门要按照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主动与县数据局对接,做好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县数据局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县数据局上报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涉密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国家和省级资金为主要投资制度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霍山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2、霍山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表
附件1
霍山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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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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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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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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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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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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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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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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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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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渠道 |
财政资金 |
(万元) |
单 位 自 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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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万元) |
其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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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依据 及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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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部门意见 |
(盖章) |
说明:
1、本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主管部门盖章,字体为宋体五号字。
2、每个项目的简要说明字数控制在200字。
3、“建设年度”填写“201X年XX月至201X年XX月”以内。
附件2
霍山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表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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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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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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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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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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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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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 建设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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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单位负责人意 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