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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0-04-20 09:19 信息来源:霍山县政府办  字体:[  ]

霍政办〔202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驻霍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霍山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修订)》业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0         

            

霍山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考核激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以及《霍山县2020年工业及民营经济工作意见》(霍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提出要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霍山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发挥金融在支持实体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二条  考核方式。采取GDP季度核算指标排名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GDP季度核算指标排名以《霍山金融》通报为准)。最终考核得分由GDP季度核算指标排名得分和年终考核得分相加所得。

(一)GDP季度核算指标排名GDP季度核算指标排名按照2月、5月、8月、11月底的数据进行通报排名(数据以县人行统计口径为依据),并报送县委、县政府。

(二)年终考核。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修订)》进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结果,县政府将予以通报,并将结果反馈至上级主管部门。

各项考核数据中涉及银行的信贷投放等金融数据由县人行、县银保监组提供,纳税情况等税务数据由县税务局提供,各项财政数据由县财政局提供,其他各项考核所需材料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各单位考核前将数据报送至县金融服务中心,由县金融服务中心汇总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考核对象和指标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农业发展银行霍山县支行、工商银行霍山县支行、农业银行霍山县支行、中国银行霍山县支行、建设银行霍山县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霍山县支行、徽商银行霍山县支行、霍山县农村商业银行、霍山县联合村镇银行。当年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下一年度考核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量当年完成任务低于70%的不参与本年度考核。

(二)县内融资担保公司。

(三)中国人民银行霍山县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霍山监管组。

第四条  考核期限。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分100分,GDP季度核算指标20分(每季度5分),年终考核80分,各项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1GDP季度核算指标考核:(20分)

GDP季度核算指标是指在2月、5月、8月、11月(月份根据上级考核实际可进行调整)这四个月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的比值。计分方法:分别以全县存款余额增速平均值和贷款余额增速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GDP季度核算指标排名月存款余额增速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每月2.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每月不超过2.5分(超过2.5分的按2.5分计算),四个月合计最高得分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GDP季度核算指标排名月贷款余额增速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每月2.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每月不超过2.5分(超过2.5分的按2.5分计算),四个月合计最高得分10分。 

2年终考核:(80分)

1)年度信贷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5分)

年度信贷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数与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数的比值。计分方法:任务完成70%以下的,此项不得分。任务完成70%以上的,按照其完成比例计算得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完成比例数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算)。

2)新增贷款:(15分)

新增贷款是指当年县人行统计口径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加上当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提供相关文件及支撑材料的表外业务的总额。计分方法:以考核期内新增贷款全县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算)。

3)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增量:(10分)

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是指民营企业以及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含国标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今后如监管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当年的新增贷款量合计。计分方法: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量合计数为基数,当年民营企业、小微贷款增量合计数达到上年增量水平的,得基本分5分(未达到上年增量水平的此项不得分),较上年增量每增 1% 0.5 分,最高可加至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4)纳税增长率:(10分)

纳税增长率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纳税额较上年同期的比值。计分方法:以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纳税增长率第一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税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5)重点工作开展:(30分)

①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派员参加四送一服等相关活动的,每办理一项县委、县政府交办企业融资等问题的,加0.5分,最高可加至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算);

②当年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余额排名在全县前3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加3分、2 分、1 分;

③当年开展转贷通业务排名在全县前3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加3分、2分、1分;

当年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排名在全县前3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加3分、2分、1分;

当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信贷支持的,加3分;

当年与县金融服务中心共同或独自组织开展政银企担对接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开展1次加1分,最高可加至4分(超过4分的按4分计算);

落实各级金融惠企政策,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信息、金融数据、综合材料等相关资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年底金融管理部门综合打分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年底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和打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二)融资担保公司(总分100分)

按照《霍山县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办法》计算得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六条  激励政策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和新开立或变更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挂钩。

一、物质奖励

(一)物质奖励的奖励对象。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管理部门。

(二)物质奖励的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得分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一等奖奖金10万元、二等奖奖金8万元、三等奖奖金6万元,主要用于奖励获奖单位领导班子,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额度不少于单位奖金总额的50%。设金融工作先进个人20名,原则上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管理部门中评选,每人奖励1000元。当年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完成县政府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对县人行、县银保监组各奖励2万元。若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均完成县政府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对县人行、县银保监组各再奖励1万元。

(三)物质奖励的发放。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申报至县金融服务中心,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奖金拨付至县金融服务中心账户,由县金融服务中心造册发放。

二、荣誉奖励

(一)荣誉奖励的奖励对象。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内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管理部门。

(二)荣誉奖励的内容。

1、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颁发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牌和金融工作先进个人证书。对于年终考核连续两年获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上报县政府同意后,给予记三等功,并将结果反馈至该金融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2、县内融资担保公司。根据《霍山县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办法》,考核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颁发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牌;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不奖励。

3、县人行、银保监组。若当年新增贷款任务完成70%以上,颁发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牌。

三、新开立或变更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挂钩。在符合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当年年终考核结果作为第二年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新开立财政专户(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参考重要依据,优先考虑获奖银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考核资格

(一)对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执行不彻底、不到位的;

(二)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人涉及经济案件及因内部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案件的;

(三)发生挤兑事件,引发系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的;

(四)主要负责人当年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处分警告以上的;

(五)融资担保公司当年代偿率高于5%的;

(六)虚报相关考核数据和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具体组织考核事项

 

第八条  考核按照机构自评、实地考核、初评和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等程序依次进行。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人行、县银保监组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服务中心,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数据以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行统计的数据和被考核单位上报资料为依据。

 

第六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度考核结果运用比照执行。原《关于印发霍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17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霍山县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办法

 

附件:

 

霍山县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市、县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科学评价县内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地方发展工作,参照《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霍山县融资担保公司。 

二、评价内容 

落实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情况,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情况,风险防控及合规经营等情况。 

三、评价期限 

每个完整工作年度。 

四、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基本分70分,满分100分) 

(一)融资担保业务(基本分36分,满分60分)。

1、当年融资担保业务累计发生额(20分)。当年融资担保业务累计发生额达到上年度水平的,得基本分12分。每增(减)2%,加(减)2 分。 

2、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20分)。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达到上年度水平的,得基本分6分,每增加(减少0.2倍,加(减)2分,最高得分为10分,最低得分为0分;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 6 分,每增加(减少)0.2 倍,加(减)2 分,最高得分为 10 分,最低得分为 0 分。 

3、服务小微企业、三农情况(20分)。当年小微企业和涉农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额与上一年度持平得基本分 6 分,每增(减)1%,加(减)0.1分,最高分为10分,最低分为0分; 当年小微企业和涉农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全部新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的 60%6分,每增(减)1%,加(减)0.1分,最高得分为10分,最低得分为0分。 

(二)风险防控(基本分16分,满分22分)。 

4、担保业务代偿情况(10分)。当年新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与全省平均水平持平的,得基本分6分。每减(增)0.5个百分点,加(减)1分。 

5、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处理情况(10分)。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的不扣分;及时上报但没有妥善处置的扣5分;没有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扣10分。 

(三)合规经营(基本分8分,满分8分)。

6、担保业务规范情况(8分)。参与民间非法借贷的扣 4 分,未按审慎经营要求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成代偿的扣 3 分,擅自变更重大事项或超范围经营的扣3分;从事禁止性业务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涉嫌非法吸收资金的,一次扣完8分。 

(四)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基本分10分,满分10分)。 

7、服从服务于地方发展,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圆满完成各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得基本分10分。对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扣完为止。 

(五)重要加分事项。

8、服务小微企业、三农费率情况(5分)。当年小微企业和涉农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3分,每低(高)0.1个百分点,加(减)0.4分,最高分为5分,0最低分为0分。 

五、评价等次 

年度评价得分按以上三类7项评价指标得分累计,并按优秀、良好分两个等次。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评价等次为优秀;得分在80—90分之间(含80分),评价等次 良好。评价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下的,由县金融监管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六、评价程序 

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在县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金融机构考核小组承担考评具体实施工作。 

1、自评。由县内融资对照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进行自评,计算得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年终考核前将自评得分和自评报告报送县金融服务中心。 

2、复核。由县金融机构考核小组对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初步拟定县内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评价总得分。 

3、审定。由县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审定考核结果。 

七、评价结果运用 

年度评价结果以县政府名义通报及进行奖励。

八、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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