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2016〕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霍山县县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5日
霍山县县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预算由县直部门预算和非部门预算组成。县直部门预算由各部门本级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县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县本级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优先保障人员支出、运转支出、民生支出和重点支出合理需求。
第五条 县级预算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级财力状况、以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等,科学合理编制,提高规范化和透明度。逐步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探索编制财政预算中期规划。
第六条 按照综合预算规定口径,县直部门收入预算根据各部门历年组织收入情况、预算年度收入政策变化等因素,认真测算,合理编制。
第七条 按照零基预算、绩效预算要求,县直部门支出预算采用下列方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县级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并随财力增长逐步提高定额标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实际需要和县级财力状况,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分项目编制,实行滚动管理。建立预算支出项目库,实行预算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八条 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县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按规定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县直部门预算按“二上二下”程序编制,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本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县直各部门预算。县直各部门自县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对县本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具体部门的项目支出,列入县财政部门非部门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细化安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并解缴应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坐支。
第十四条 县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县本级各类预算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本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六条 为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县财政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县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应优先从单位结余资金中安排,或在单位预算之内调整结构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县本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县直有关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和县财政部门会商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从预备费中安排。
第十八条 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财政部门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对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明文要求县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政策规定提出初步方案,经与县财政部门会商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县财政安排的非部门预算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或需二次分配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其中: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会商后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会商后提出意见,报县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等已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以及经县政府领导批准进行的采购事项,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预算追加。
第二十二条 除以上规定外,年初预算未安排但又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有关部门、预算单位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时,应与县财政部门会商并提出意见,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三)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在办理追加预算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组织实施预算追加评审论证,评审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积极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县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要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接待、会议、出访考察、招商引资、学习培训、奖励补贴等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县直各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县财政部门要逐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对预算支出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对于部门、单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重新作出预算安排。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县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县财政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县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县直各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好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财政预算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霍山县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06〕7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