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卫健委)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咨询电话及网上咨询方式 |
233 | 卫健委 | 其他权力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可或不予认可的决定(不予认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认可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认可的制发送达《限期整改意见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认可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认可书》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认可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认可书》的; 8.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索取、收受好处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行政审批部门,卫健部门 |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电话:0564-5022956;网上咨询方式暂无 | |
235 | 卫健委 | 其他权力 | 中医诊所备案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可或不予认可的决定(不予认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认可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认可的制发送达《限期整改意见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认可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认可书》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认可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认可书》的; 8.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索取、收受好处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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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卫健委 | 其他权力 |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