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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整后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9-09-26 15:54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2019年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整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7 行政处罚 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对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破坏耕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擅自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涉嫌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要求用地方复垦土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要求及时提交资料,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产资源勘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用地单位涉嫌被责令恢复种植条件的,逾期不恢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要求恢复,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地质勘查市场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恢复原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城镇国有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违法转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房地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中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三)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和治理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逾期仍不缴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仍不改正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资料的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未按规定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非法转让采矿权、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末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非法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产资源勘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产资源勘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产资源勘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处罚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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