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2020〕5号 |
安徽德信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下半年在霍山县太平畈乡高山铺村东界岭组开工建设办公楼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为1.3亩(867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霍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情况说明 、询问笔录
2、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3、现场照片
4、建设用地批复文件、规委会会议纪要等
5、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亩(867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面积为1.3亩(867平方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8670元整。
行政处罚期限和履行方式: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霍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中国银行霍山支行营业部 18420379067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政府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执法大队
电 话: 0564-5038213
地 址: 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