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2020〕1号 |
霍山县漫水河镇人民政府:
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于2018年9月在漫水河镇开工建设漫水河镇西镇社区自来水厂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为1.8亩(1200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林地和耕地,其中耕地面积为0.75亩(500平方米),不符合霍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关用地手续未经报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情况说明
2、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3、现场照片
4、相关合同和协议书
5、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8亩(1200平方米);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兴建的12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面积为1.8亩(1200平方米)的土地,其中耕地面积0.75亩(5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7500元整;林地面积1.05亩(7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7000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145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霍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中国银行霍山支行营业部 18420379067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政府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执法大队
电 话: 0564-5038213
地 址: 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