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开表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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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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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霍市监处罚〔20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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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新一佳超市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
霍山县新一佳超市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T2XBJ3G |
许建彬 |
发现霍山县新一佳超市销售的曼秀雷敦洁面乳限制使用期限为202510,已超过使用期限 |
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售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综合案件事实及自由裁量基准,本局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曼秀雷敦洁面乳7瓶;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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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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