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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磨子潭镇农民建房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04-26 10:50 信息来源:磨子潭镇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农村集体土地(不含镇规划区的核心区)上农民自建房屋。

    第三条  农民建房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四条  农民建房应当先审批、后建设,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民建房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切实规范农民建房行为。   

    第五条  农民建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同时也要符合交通、旅游等规划。新建房屋的,应在规划的中心村庄和保留自然村庄内建设;

    (二)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三)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古迹和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I级保护区和4A级旅游核心区的范围和控制地带内选址建房;

    (四)不影响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村庄综合整治;

    (五)山区严禁高切坡建房,选址要无地质灾害隐患,

且要符合林地管理要求;

    (六)符合道路红线和河道防洪退让要求,要按照规划的坐落位置、村庄风貌、建筑风格、朝向、层高、结构、质量等进行建设;

    (七)符合其它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第六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160平方米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实施乡村规划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三)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而未统一安置的;

    (四)原住房属于危房或不适宜居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农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

    (二)一户多宅的;

    (三)村民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八条  农民建房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经拟建房所在地村民组召开的由该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年满18岁)或住户代表参加的村民组小组会议的过半数代表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房屋设计方案,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

    (二)村委会审议通过后,应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用地来源、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和本村民小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将村委会签字盖章的相关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安排规划、建设、国土、林业、水利、交运等有关人员实地勘察,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经办人员签署意见,绘制建房定位图,经镇分管负责人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四)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及土地复垦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建房条件的,退回申请。

    (五)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人开工申请15日内,委派辖区国土、规划、建设、林业、水利、交运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人员到现场放线,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六)建房户在竣工后30日内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第九条  新房建成后,未履行《退出原宅基地及土地复垦协议》、不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的,按协议约定依法进行处理,并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发证的,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镇国土、林业等部门应加大对非法占地建房的执法检查、监督、处罚力度。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镇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非法占用林地建房的,由镇林业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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