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部门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县民政部门按月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并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月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后,、将补助资金通过县农村信用社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二、分配标准:
A类对象:每人每月270元。
B类对象:每人每月220元。
C类对象:每人每月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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