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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目录清单

2024-03-03 13:22来源:霍山县卫健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事项类型 公开事项内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咨询电话及网上咨询方式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8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相关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母子合影照片、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
2.组织鉴定阶段责任: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鉴定组专家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鉴定诊断、鉴定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3.告知阶段责任: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3.在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4.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6.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行政审批部门,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卫健部门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电话:0564-5022956;网上咨询方式暂无
9 行政确认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的提出进行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书面材料。
2.组织鉴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履行审查材料、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材料补齐补正。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单数)组成鉴定组。在鉴定组长召集下专家组履行鉴定职责,全面查看、审核相关资料;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3.告知阶段责任: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3.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