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型 | 公开事项内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咨询电话及网上咨询方式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5 | 行政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五条: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