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政策21问答
Q1:什么是临时用地?
答: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
Q2:临时用地的范围有哪些?
答: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如: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
2.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如: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 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
3.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4.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如: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Q3:谁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答: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或受其委托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可以申请并使用临时用地。
Q4:临时用地由谁审批?
答: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Q5:临时用地选址有什么要求?
答:临时用地应合理选址,申请临时用地时应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一是不影响能源、交通、水利、消防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不造成安全隐患;
二是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因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三是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工棚等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合理使用土地;
四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施工中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等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优先使用已批准的永久性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五是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Q6:临时用地能否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
答: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Q7:申请临时用地需要哪些程序内容?
答:临时用地主要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1.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核定指南(试行)》相关功能分区、用地标准等,准备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勘查许可证等项目材料。
2.准备相关图件(包括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材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3.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使用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4.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使用农用地的,根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临时用地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5.取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临时用地占用林地、河道、滩涂等的,报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林业、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
6.签订监管协议。使用人应当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
7.提交临时用地申请。使用人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要求提交材料。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需出具书面委托书。
8.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使用人,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土地复垦费专用账户上,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9.获得临时用地批复或按要求补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印发临时用地批复;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Q8:申请使用临时用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或受其委托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通过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如果是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供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2.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勘查许可证;
3.临时用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材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等相关图件;
5.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使用农用地的)及审查意见书(含专家评审意见);
6.使用林地、河道、滩涂等,需提交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人、银行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Q9: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答: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Q10:如何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1.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临时用地使用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2.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使用人与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其中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由使用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3.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使用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需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Q11:临时用地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临时用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地类、使用期限、损失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Q12:临时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答: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权属性质,无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也不必办理划拨或有偿使用手续。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Q13:能否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答: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Q14:临时用地审批能否与建设等规划许可一并审批?
答: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Q15:临时用地能否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答:临时用地主要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通过复垦恢复至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Q16: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可否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
答: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并确保复垦责任履行到位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Q17:受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委托申请并使用临时用地,由谁来复垦?
答: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受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委托申请并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是土地复垦义务人。
Q18:临时用地结束后对土地复垦有何要求?
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使用人应当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Q19: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如何验收?
答: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组织自查,并通过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材料。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不足的,由使用人补足。
Q20:临时用地结束后如何移交?
答:临时用地使用结束恢复为原用途并经验收合格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于取得验收合格确认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移交确认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且原为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移交确认书。
Q21: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如何处置?
答: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