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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修正)

2024-10-02 16:34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进一步优化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 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化、 高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新版《六安市非公 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修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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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修正)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  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推出八条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举措,促进营商环境  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我市20177月  20日印制《六安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 进行优化,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共享、获取调用拟通过继承   (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告知 继承(受遗赠)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如有抵押登记、查封登 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内容的将会如实告知申请人。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 1.申请材料

1.1 申请材料形式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可只提交复印件,登记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 继承材料查验时其他继承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届时进行 一致性的核对。

1.2申请材料种类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 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 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有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提交作为 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材料和身份证件。遗产管理人相关材料按《不 动产登记领域中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的 规定执行;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 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 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 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 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申 请人可以对此做出书面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的具体规定参照《不动产登 记告知承诺制(试行)》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有工作单 位的,必须提供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根据民 法典规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 料提供;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属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 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人就继承不动产达成协议的,提交不动产继承协议;

因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 文件;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 书面约定协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环节,登记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 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明确不能提 供的原因。

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的身 份证明文件,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对申 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委托代理情形的,参照 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陪同申请人 到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登记部门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工作 人员应作为见证人在签署的文件上签字。

3.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经登记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应在受理登记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可以进行继承材料 查验的,登记部门应当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2)。登记部门应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继承材料 查验;特殊情况下,可与申请人共同约定现场查验时间。查验 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三、继承材料查验

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

继承材料的查验是向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 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对申请人 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 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 的过程。

登记部门通过查验工作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 属实,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查验时,登记部门应向到场人员告知相关责任和义务,并 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人员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2.查验条件

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 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如应到 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若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3.查验程序

3.1 告知

3.1.1 工作人员自我介绍

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自我介绍,到  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查验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的,应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  避申请书》(附件3)。登记部门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

应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应暂停查验工作,于30 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与申请人确定新的查验时间。经登记 部门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3.1.2告知查验目的和相关责任

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人员向登记部门如实告知 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 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到场人员 若有不认识字的人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及时提出,由 工作人员进行解释。

3.1.3签署相关文件工作人员应要求到场人员认真阅读《继承(受遗赠)不动 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4),阅读后应 在签字表上签字并摁留指纹。

到场人员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 知承诺书》(附件5),承诺书应由承诺人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

3.2查验和询问

3.2.1重点查验内容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 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3.2.2询问与记录

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 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 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 字。该记录应由到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并摁 留指纹进行确认。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 到场人员要求保留记录的,可向其提供复印件。

3.2.3签署相关文件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附件6), 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具结书》(附件7)

3.2.4查验中止

经查验和询问,得知有继承人未到场的,或需要补充提交 相关证明文件的,应中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 验中止告知书》(附件8)

3.3查验结果意见

查验后,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 问的情况,出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审查意见书》( 9),就查验和询问过程中了解到的申请材料记载内容是否 属实、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权人对申请人取得继承 权有无意见等进行说明。意见书应就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申请材料与询问结果是否一致进行判断。

该意见书作为不动产登记能否受理和受理后审核的意见, 存入不动产登记档案。

四、不动产登记受理

经查验和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登记的,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直接出具受理告知书;因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 不动产的,应在申请人缴纳相关税款并向登记部门提交完税凭 证后,出具受理告知书。

登记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 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不动产登记审核

受理后,登记部门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  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 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 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核实情况期间,不动产登记审核中止,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经审核,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 记告知书》。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对拟登记的不动产 登记事项进行公示。

六、公示及登记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 (附件10),公示期为9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经进一 步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未发生影响不动产登记情形的,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公示期间,当事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 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一楼总服务台提出异议, 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登记部门应当将登记事项 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不动 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及异议人通过诉讼、 仲裁等方式解决权属争议后方可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七、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

文书的,由登记部门继承(受遗赠)登记工作小组负责此类登 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八、政府购买公证服务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申请人申请,由政府为 其购买公证服务:

1、申请人为现役军人,其本人申请继承相关不动产权利 的;

2、被继承人生前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 继承其不动产权利的;

3、申请人为盲、聋、哑等特殊群体,其本人申请继承相 关不动产权利的;

4、申请人生活拮据,由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 其监护人的,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继承相关不动产权利的。本工作流程签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有效期5年。

 

附件:

1.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时查询结果参考使用 注意事项

2.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3.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

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 知书

5.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

6.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8.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8.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 9.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附件1

 

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时查询结果 参考使用注意事项

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对不动产登 记查询结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予以注意:

一、存在查封的情形

建议待解封后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在查封期内的, 将不予办理登记。关于查封的解封问题,请向查封法院进行咨 询。

二、存在预告登记的情形

1.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注销的应先注销预告登记后申请人再申请不动产登记。

2.双方同意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变更的,申请人应与预告登记权利人一并到场,共同提交双方关于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 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到场的,应提交经 公证的双方关于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

3.预告登记权利人既不同意办理预告登记注销也不同意 办理变更登记的,将不予登记。

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形

申请人坚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时应 提供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四、存在网签的情形

在办理登记申请时,网签合同买受人应到登记机构现场签 署同意书,或提交经公证的网签合同买受人同意申请人办理因 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书面文件,否则将不予办理登记。


附件2

 

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2016)(六市登)(0001)

 

申请人:

          日,收到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 登记,申请继承/受遗赠          (被继承人)名下的坐落于 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 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 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请您 通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的全部法定继 承人和受遗赠人(有遗嘱见证人的通知其一并参加)                日上午/下午     时,至    不动产登记中心( 址:                                             房间 进行继承材料现场查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查验时需携带本告知书,到场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查验时请同时携带本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

3.全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监护人应携带被监护 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除父 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子女参加查验的情况外,其他情 形应提交法院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相关材料 应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中有委托他人参加的,应提交经公证 的委托授权书。

5.联系电话:                 。如不能按时参加查验, 请提前5天告知我中心,由我中心另行安排时间。

 

特此告知。

 

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全部共有人)持一份,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一份。


附件3

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

 

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姓名)申请继承(受遗赠)            (被继承人)  名下的坐落于                                 的不动产, 不动产权证号为             。本人与被继承人是      关系, 是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之一。现向你中心申请要求办理继承 材料查验的工作人员                回避。理由如下:

特此申请

 

      字: 

 

摁留指纹处:

 

 

                 


附件4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对申请  人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查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查验的工作人员

本次查验由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继承查验小组负责进行到场人员认为工作人员与被查验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 响查验结果的,可现场提出要求回避申请,我中心将对反映的 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将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二、查验的目的

1.继承材料查验应在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进 行。

2.继承材料查验是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 请材料是否属实、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见证放 弃继承的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过程。

3.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不解决各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归属  的争议和异议,若在查验和询问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异议情形, 我中心将立即停止查验。

三、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到场人员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具有继承权的全部法定继承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到场的继承 人均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因到场人员未履行通知 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导致本次查验存在可能未到场的继承人, 损害其他继承权人利益,进而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 场人员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动产是重大的财产权利,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的人 员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到场人员隐瞒真 实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不动 产登记结果错误的,我中心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查验将全程视频留存。在查验过程中,我中心将进 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并要求到场人员签订特定的文件,到 场人员应在签字表上进行签字并摁留指纹。查验过程形成的视 频文件和纸质材料将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保存。

2.本次查验后,对于符合不动产登记申请拟进行不动产登 记的,将会在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对登记事项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90日。

3.到场人员对本告知的内容有疑问或者不清楚的,请当场提 问,工作人员将进行解答。3.若本次查验后,符合不动产登记申请并经审核拟于进行 不动产登记的,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将在 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对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内 容包括被继承人姓名、不动产坐落、登记原因等。

4.到场人员对本告知的内容有疑问或者不清楚的,请当场 提问,工作人员将进行解答。对告知内容有异议的,请一并提 出。若无疑问和异议,请在签字表上进行签字并摁留指纹。

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表


序号    姓名      签字     摁留指纹    身份证号    签字时


 

1

 

2

 

3

 

4


附件5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 告知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               日到场参加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申请人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               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 证号             ;坐落:                                  进行的继承材料查验。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的事项以及其他 可能关系到申请人继承该不动产的有关事实,本人承诺将如实 告知,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摁留指纹处:

 

                         


附件6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                   ,/女,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现住                                                 

被继承人                           日在 (地点)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如下房产:

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条的规定,本人是被继承人的合 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 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 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摁留指纹处:

时间:           

见证人(登记部门工作人员)

签字:

见证时间:                     


附件7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被继承人(遗赠人):          

身份证号:                                   

申请人                    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于                             日向              申请办理不动 产登记,并提供了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被继承人(遗赠人)                  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                继承(受遗赠 )

、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 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字:

 

 摁留指纹处:

 

                      


附件8

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申请人:

           日您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坐落于            (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我中心于               日对此申请进行了继承材料查验工作。 经查验,存在有继承人未到场的情形/需要补充有关文件,现中   止查验。待通知未到场继承人后/补充提交有关文件后再行约定   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未到场继承人为                               需要补充的文件:

1. 

2.

3. 

4.

因继承(受遗赠)的法律关系复杂,再次查验时仍可能发 现存在影响您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情形,请您务 必通知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到场,并按查验要求提交有关 文件。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登记专用章)

 

                       


附件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审查意见书

 

申请人            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 人    名下的不动产(坐落:                             证号:                    ) ,                             日进行继承 登记审查。

一、审查基本情况

1. 申请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情况,是否存 在其他共有人(单独所有、共有)

2.到场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

3.到场人员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4.被继承人(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5.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死亡时间是 否属实。

6.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7.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真实,到场人员对其内容和真 实性有无异议。

8.经询问,是否存在其他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9. 申请人作为继承人/受赠人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0.到场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是否有异议,对 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利是否存在异议。

11.放弃继承权的,是否在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的文件。

12.本次审查后是否需要补充提交其他材料。

 

二、审查意见: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组 

 

组成人员签名(盖章):

 

 

                              


附件10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编号:(2016)六市登第(0001)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经初  步审定,我中心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 产权利的转移登记。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9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 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原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房屋用途:

房屋建筑面积: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公示单位: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3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