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2024-04-03 16:15 来源:霍山县顺通巴士有限公司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公共汽车乘车秩序,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乘客乘坐霍山县公共汽车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主动配合驾驶员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车,自觉维护乘车秩序:

(一)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应当在站台候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依次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不得拥挤、插队、拦车、追赶车辆;车到终点站时,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二)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让座;相互礼让,站稳扶牢,听从驾驶员劝导。

(三)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醉酒者、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不得乘车。

(四)乘客乘车时应加强自我防范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随身物品,谨防遗失与被盗。

第四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应当主动按价投币、刷卡。乘客上车未刷卡、未投币、投币不足,持伪造的优惠、免费乘车证件(卡)或者冒用他人优惠、免费乘车证件(卡)乘车的,应当补交票款。相关情况记入乘客信用档案。

(二)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护下免费乘车。

(三)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乘车时,须向驾驶员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四)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乘车时,须向驾驶员主动出示公交免费乘车卡并刷卡,否则应当购票。

(五)车辆因故障、事故不能继续运行的,根据驾驶员安排,乘客可以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第五条每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15公斤且总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的行李物品乘车。乘客应当看管好携带的物品,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六条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一)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总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8米的物品。

(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管制刀具。

(三)牲畜、宠物(导盲犬除外)和污赃物品。

(四)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第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公共汽车设施设备,威胁他人或自身安全,妨碍运营秩序,影响车容车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损坏车辆、车厢内的设备及服务设施。

(二)车辆行驶过程中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自行开关车门或在车门通道口就坐、堆物。

(三)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编结针织品、撑伞、躺卧、踩踏座椅、打闹、斗殴、寻衅滋事等。

(四)车厢内吸烟,向车厢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第八条乘客可以对违反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公共汽车的正常运行。对经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第九条乘客违反乘车规则规定的,驾驶员有权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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